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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太湖某公司上班半年,于5月份离职的,至今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未给,当时其中一个老总说过几天就给我,我这人比较心软,也好说话,就等等吧,结果到现在过了5个月了,电话都没有一个,期间我去了3 次,去公司去了两次,老板们都不在,我手机丢了,他们的号码我也没了,只知道其中一个老板在某地方开店,我就去找他,找了三次都是失望而归,每次说过几天,说什么中秋就给,现在中秋都过了好段时间了,昨晚我路过他家店,就去找他要,结果呢,意想不到的气人,说我应该找另一个老总要钱,要我打电话给他,说什么当初我要离职是他留下我的,工资该由他发,有这个理?难道你们开的不是一个公司?难道离职的时候工资不该给我结?难道我拿个应该得的工资还要去求老板给?
说实话,也就1400块钱,钱不多,但不服这个理啊,大家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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