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原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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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2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上面的跃层根本就没有房产证。所以买卖不受法律保护的。我记得当时买的时候,上面是送给买顶楼的人。
没有房产证也敢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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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2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多老弟,你可以在网上打开安徽省信访。。可以注册后,写心烦材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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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2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异乡为异客 发表于 2014-6-20 10:41
你这话说的不对,人家没本事担当所以就不开网站。你能开网站就要有担当的资本。

请你理解了字意再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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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2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弘扬了正气,传递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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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2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时代,相信她也蹦跶不了多久!扒了她那身皮,她什么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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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2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湖冤案应不只这件,不然陆院长也不会辞职逃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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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2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变该为国徽找点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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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讲的太含糊了,我建议你把一审判决书拿来晒一晒,小生我大学辅修过法律,你跟对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效成立,但没有过户,物权没有发生效力。当然,你这还是跃层,更特别,房产局不可能给你们单独办证。你得诉讼请求要求过户估计很难实现,我觉得你要么把跃层买下来,要么要求对方退款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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