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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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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恒的月光
永恒的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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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发表于 2014-6-21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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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第二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第三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第四条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第五条 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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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恒的月光
永恒的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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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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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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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太湖家园论坛,反复关闭一些主题和发帖,广大网民有必要学习一些互联网法律法规前提下,为自己争取更多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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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蛰之雷
惊蛰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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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发表于 2014-6-22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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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笑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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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恒的月光
太湖论坛能让我们一笑而过就够了
发表于 2014-6-22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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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剑客
龙山剑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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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发表于 2014-6-22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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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决定,理性发言!其实是胳膊拧不过大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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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恒的月光
你说的非常好,说出了大家事实感受。
发表于 2014-6-22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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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儿◆
◆小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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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发表于 2014-6-22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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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路线、令政策、令方针、令计划、令完成是五兄妹
路线不错,方针也对,计划完善,完成也不错,就是现在吗政策出了点小问题。
家园网是我们太湖人的网络茶馆,我们还真不希望家园被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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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恒的月光
呵呵,网络本来就是长江后浪推前浪,这个网络茶馆没了,另一新的网络茶馆马上会出现,不必担心。
发表于 2014-6-22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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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是读着倒
猪是读着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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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发表于 2014-6-22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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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怕是想让我们学习第四条第一款吧~~~哈哈~~~
第四条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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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恒的月光
我也是网络的小管理者,管理者有时会按个人喜好或情绪来处理不同的声音,而且有惯性。适时提醒,有利于大家冷静看待和处理问题,大家放心,在这个论坛不会涉及我个人的利益,偶尔来了解太湖的情况而已。
发表于 2014-6-22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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蹲在墙角画圈圈
蹲在墙角画圈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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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发表于 2014-6-22 11:27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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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太湖没有违反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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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湾人
程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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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发表于 2014-6-24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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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编新华字典和小学教科书的时候,把和以上内容意思有相左的汉字全部删除,就一劳永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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