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任何自由都是有条件、有限制的,都与法律、责任密切相连,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正如权利和义务始终对等一样,言论自由与遵守法律同样不能分割,也就是说,对言论自由不能理解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而同样是有条件的、有责任的,既受到法律保护,又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运用法律手段对公民言论自由进行规范,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比如,在英国,法律规定言论出版自由不得藐视法庭,更不用说滥用这些自由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了。事实上,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会对威胁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言论进行依法处理,而决不会任其泛滥。我国依法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恰恰是为了保护更多的人享有言论自由。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利用网络的便利、匿名和开放的特点,肆意发布一些未见证实的消息和言论,这些消息中甚至不乏有人恶意编造的虚假消息,严重的影响了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和社会的公共秩序。针对网络信息违法行为,最高院、最高检出台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让网络不能成为谣言的法外之地,否则,不仅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无法保证,公民的言论自由也无从谈起。
太湖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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