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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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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9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mca.gov.cn/article/mxht/bzxx/
 楼主| 发表于 2014-5-19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永恒的月光 于 2014-5-19 18:49 编辑

《殡 葬 管 理 条 例 》 第一章 总 则
1,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2,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衽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3,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允许土殡葬管理工作。
4,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5,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为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发行殡仪、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张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张建设规划。
6,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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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9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gxh.mca.gov.cn/article/zcfg/200712/20071200008694.s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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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9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啥意思呢?叫部长来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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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9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什么意思都可以。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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