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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山区可以以村为单位设立公益性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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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6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谏言各级政府:太湖的殡葬改革要从实际出发
    当前,全社会纷纷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殡葬改革运动,其发动时间之急,发展规模之大,改革力度之强可谓空前未有,大有“乌云压城城欲摧”、“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且不说耄耋之人,就连笔者一年轻人也感到胆战心惊!
    笔者认为,殡葬改革早迟都要改,但是不能一刀切。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尤其是我们太湖山区,丘壑纵横、山高谷深、交通不便、生活成本高、经济不发达,绝大部分居民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年轻人外出打工所得,家中往往只留下老弱病残等人群,独特的地形地貌决定了我们更不能一刀切。太湖县的殡葬改革,要充分考察山区的实际情况,包括地理位置、经济水平、文化素质、民风民俗、老年人口数目、已备棺材数目,再作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长远化、人性化决策。
    一、在公墓选址、规模设置问题上应慎之又慎,应顺应自然、听从民意、因地制宜,既要尊重历史,又要结合现实,还要放眼未来。
    山区各乡镇人口特别分散,出行成本高,在公墓的数量上不能一刀切。如果各乡镇只有一个公墓,显然不够,更重要的是将会增加子孙后代的祭祀成本。
    打个比方,假设寺前镇只建设一个公墓,选址在中心位置洪畈村,近几年内肯定能满足逝者安葬的需求,但是作为政府,你应该考虑到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要考虑到公墓步行要一个小时之外的村民祭祀的需要,像罗溪河上游牌柳、冷家岭、张家寨等地,寺前河上游罗家岭、邓家冲、黄家冲、石井山等地,寺前河入河口桃花、毕岭、塔镇、罗庙等地,那些地方的村民无车坐无船乘,并不是每一位八十岁的老妇女、每一个三岁的小毛孩都能骑摩托车,他们去祭祀抄近路翻山越岭一趟也要大半天甚至一整天,你叫他们当天怎么回家,难道要在公墓里住宿一晚?那时候,他们不骂政府该骂谁?
    第二个问题,一个公墓远远不能满足千秋万代逝者安葬的需要,到时肯定又要在本镇范围内寻找第二个、第三个、第十个甚至更多的公墓。这样就会存在某个家族的一部分祖先安葬在屋后不远的祖坟山,一部分祖先安葬在遥远的公墓。你让他们清明祭祖这里跑那里跑增加时空距离、增加祭祀成本,那时候,他们不骂政府该骂谁?
    假如若干年后,公墓容纳不下更多的逝者,政府又要求子孙后代各自迁回一部分祖先的灵骨到离家近的小型公墓。恐怕子孙后代不会那么好讲话,能拿祖先灵骨开玩笑吗?想放哪就放哪?那时候,他们不骂政府该骂谁?
    与其那样,倒不如我们政府现在就做一个前瞻性的决定,各个村庄可以结合既有的祖坟山改建成一座小型公墓。前提是节约集约利用好林地,与大自然和谐一体,公墓规模、墓穴大小可由民族部门进行业务技术指导。
    因此,我们太湖山区在建设公墓时,一定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要多多结合山区的实际情况作出决策,毛主席说过“风物长宜放眼量”嘛!
    各乡镇近期应该选择一块较大面积的山体提前建设一座公墓,同时允许已经准备好棺材的七十岁以上老人自由选择殡葬方式,自由选择入葬公墓或小型祖坟山公墓。这样一来既给公墓的选址、建设留有足够的时间,又给老百姓一定的缓冲时间,还体现出了人文关怀,这样一举多得的方式,政府、百姓何乐而不为呢?让逝者真正得到入土为安,让丧事真正办成喜事,就能真正体现“与民同乐”,真正创造和谐社会!
    二、在殡葬方式上应充分考虑七十岁以上老年群体的情感,要充分尊重民意、充分尊重事实,以奖代罚、以疏代堵,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点实事求是地认清事物之间本身就存在的矛盾,但要避免高估矛盾,避免矛盾扩大化。
    太湖山区村落多以聚族而居的居民点形式存在,各村落人口不是很多,相应的老年人口并且已备棺木的人口不是很多。已备棺木的老年人多在七十岁以上,他们中有人的棺材已经准备了二三十年。在农村,准备寿枋是一件大喜事,亲戚朋友都来送礼祝老人长生不老。人老了,往往会思索百年之后的安葬问题。笔者曾见过不少老人在寿枋完工之后的那种喜悦之情写满脸上,更有老人高兴地爬进去躺一躺,不少老年人就将棺材放在卧室里,时常抹抹灰尘,对它倍加爱惜。可以说,寿枋是老年人未来的家,一点也不为过。
    如果我们现在毫无征兆地强制收购七十岁以上老人既有的棺材,你是否体会到他们老泪纵横的情感?作为政府、作为公职人员、作为老百姓的父母官,你又于心何忍?我们为老年人想过这个问题了吗?不收购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的棺材,真的不行吗?
    举个例子,寺前镇王畈村怀家岭,老村庄地处山岭头上,七十岁以上的老人不多,棺材也就十个以内。虽然绝大部分人家已在山脚下买了地基建房子,但千百年来的传统决定了老人寿终正寝的时候无一例外不选择老屋离开这个世界。
    如果我们政府现在一刀切,要求收购所有棺木,要求所有逝者一律百里迢迢翻山越岭送到太湖县城火化,那这个屋场也就只有十个以内的老人必须走这条路,但是由此激起的民愤会超出我们的预期想象。我们无权干涉老人寿终正寝的地点,按今天的说法,好像我们今天有权要求逝者一律火化。是时候,你就是给怀家岭铺一条3.5米宽的水泥路,灵车也无法开上怀家岭。硬要你开,你不得不开。你开了,山高路陡极有可能导致车毁人亡!你不开上去,遗体不好下山,只能采取人工抬运遗体的方式。我们见过亲人离开这个世界时,其亲属、村民是多么肝肠寸断、悲痛欲绝啊!
    如果我们偏要犯教条主义,不从实际出发,不实事求是,不因地制宜,容不得那几个老人按传统方式回归自然,硬要一刀切,只求一味提高火化率。那无奈的村民多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将逝者抬下山,其心情好受吗?是时候,可有哪个政府官员上前去帮人家抬一下,且与人家同悲痛?
    如果按照目前的要求去实行殡葬改革,貌似成功了,但实际上严重影响了干群关系,严重伤害了老百姓的情感,严重损失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因此,针对太湖山区的实际情况,在殡葬改革问题上,不必强制收购每一副棺材,不必强制要求每一位逝者必须火化。已准备的棺材,不强制收购,但奖励收购;不强制火化,但奖励火化;不强制入葬公墓,但奖励入葬公墓。
   “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勤劳朴实的山区人民,他们世世代代休养生息在那块祖居地,与大自然和谐共处。他们文化水平不高,不会说什么大道理,但他们有丰富的情感,喜怒哀乐全在心里。君不见,“风调雨顺,国泰民安”的联语?君不见,“天地君亲师”的尊位?那些就是老百姓用最淳朴的方式诠释着他们“忠君爱国”的思想!“居庙堂之高”的父母官,理应“达则兼济天下”,理应多多“为民做主”,理应用实际行动诠释“民为贵,社稷次之,君最轻”的民本思想。
    人民群众是汪洋大海,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殡葬改革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千万千万不要犯教条主义,千万千万不要一刀切。要改革,更要创新,要循序渐进。“不管白猫黑猫,能捉老鼠的就是好猫”,不管火葬土葬,只要人民群众发自内心支持就是成功!
   “长江后浪推前浪,一代新人换旧人”,相信殡葬改革也会与时俱进;“雁过留声,人过留名”,相信在殡葬改革中,地方政府能够用更加完美、更加人性化的方式,真正做到“取信于民”。那时候,老百姓就会加倍拥护你、支持你、佩服你、感激你!



帖子于 2014-05-09 17:03 被转移至:市民政局



安庆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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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05-14 08:05:09 市民政局      1 楼

一、    太湖山区可以以村为单位设立公益性公墓;
二、    对于棺木原则上封存自行拆除或上缴,不存在强制收购,各地可以自行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
三、    纯山区乡镇是否一律火化由各县(市)政府自行决定;
四、    对于火葬的惠民政策,市里已经出台文件,各地可参照惠民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执行。
    具体的太湖殡葬改革政策请咨询太湖县民政局殡改办公室:4187542

管理员注:楼主,你引用的市民政局答复并不存在,
特此纠正如下:


发表于 2014-05-16 17:05:03 市民政局      1 楼
网友您好!
就您提到的有关殡改方面的问题,依据有关法规政策,现回复如下:
根据市政府2014年5月14日发布的《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第二条规定:除岳西县为土葬改革区外(鼓励实行火葬),其他地区均为实行火葬区。对于火葬的惠民政策,市里已经出台文件,各地可参照惠民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执行。对于棺木的处理:殡葬改革实施后,遗体不得装棺土葬,火葬区保留棺木已无实际意义,为鼓励城乡居民自行拆除和上缴棺木,部分县(市)区政府本着以人为本、照顾群众利益的原则,对居民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和上缴棺木的,给予部分资金奖补;对于公益性公墓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到2016年,采取整合、新建、扩建等方式,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同一乡镇内相距较远、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相邻若干行政村,在符合相关规划、墓地选址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前提下,视情可联合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发表于 2014-5-16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湖县城乡住户自行处置棺木补助办法
     第一条 我县实施殡葬改革后,火葬区保留棺木已无实际意义,鼓励城乡住户自行处置棺木,6月1日后严禁使用棺木。本着以人为本、照顾群众利益的原则,特制订本补助办法。
     第二条 对我县行政区域内城乡住户拥有的棺木在2014年6月30日前自行破除和上缴棺木的依照本办法予以补助。
2014年7月1日起,自行处置棺木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自行处置棺木采用自行破除和上缴两种方式进行。
自行破除棺木的,处置办法为棺木所有者自行或委托他人将棺木锯断,并填写棺木自行处置登记表,由村(居)民组长、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乡镇包村(居)领导、干部等在内不少于4人当场在登记表上签字见证和确认。
不愿自行破除,自愿要求上缴棺木的,由棺木所有者主动将棺木交予所在村民委员会后,填写棺木自行处理登记表,由村(居)组长、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乡镇包村(居)领导、干部等在内不少于4人必须当场破除棺木并在登记表上确认见证。
登记表一式四份,住户、所在村(居)委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各一份,同时报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
     第四条 对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置棺木的,享受以下补助政策:
     1、5月31日前自行处置的,由政府按每口棺木800元的标准发放至棺木所有者,6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处置的,按每口棺木500元的标准发放至棺木所有者;
     2、棺木所有者去世后,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县殡葬管理所按照每口棺材免费提供一个价值300元的普通骨灰盒(县财政负担),选用其他骨灰盒的,可以抵价300元;
     3、骨灰进入公益性公墓安葬时,一次性免收1200元安葬费。
     第五条 各乡镇和县民政局、财政局要积极协调配合,确保奖补资金及政策兑现到位。
     第六条 对住户自行上缴的棺木,必须在破除后交由村(居)委会,集中妥善处理。
     第七条 对于伪造自行处置棺木资料、提供虚假见证,虚构实事,虚报棺木数量,不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段内的补助标准发放资金,套取或冒领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太湖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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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6 10: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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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6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湖县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意见》规定: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的非盈利性公共设施。按照“便民、经济、适用”的原则,城区建设1所城市公益性公墓,各乡镇至少建设1所农村公益性公墓。经批准,同一乡镇交通不便的地方也可以以村为单位或多村联合设置。在自然条件不具备建公益性公墓的地方可建骨灰堂(楼、廊、墙、亭)。各乡镇5月31日前原则上建成1座公益性公墓,6月1日起正式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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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6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耕地和森林资源,提高城乡精神文明水平,加强殡葬管理,革除丧葬陋习,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和《太湖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我县依法推进殡葬改革工作通告如下:
     一、2014年6月1日零时起,全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骨灰统一到公墓安葬, 禁止乱埋乱葬。
     二、大力实施各项殡葬惠民政策:除享受丧葬补助费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外的具有太湖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去世后,均可享受免除遗体接运、3天内遗体冷藏、普通炉遗体火化、1年内骨灰寄存四项基本费用。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另有免费政策。
     三、自2014年6月1日零时起,严禁在县城新、老城区主街道运(抬)棺(遗体、骨灰)游街,违者,依法依规对当事人员、涉事人员、涉事车辆给予处罚、处分。
     四、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无证制作、违规销售丧葬用品、制造销售棺木、违规从事殡葬服务的,用非运尸车辆运送遗体的,为应火化遗体提供土葬运输设施服务的,非法存放遗体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一律依法严惩。
     五、患者在县内医疗机构确认死亡的,医疗机构必须及时通知县殡仪馆,不得同意或默认丧者家属将遗体外运,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未及时进行报告和劝阻,或阻止不力,使丧主擅自将遗体转出医院,致使工作被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严禁违规土葬。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殡葬管理部门责令其家属限期起尸火化,一切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拒不执行的,依法实施强制执行。2014年6月1日前死亡人员已厝棺木,死者亲属必须在2015年元月1日零时前自行处理,深埋不留坟头,否则必须火化,入葬公墓。
     七、对未按规定火化、安葬的公职人员,相关部门不准对其家属发放丧葬费、抚恤费、遗属补助费;对没有火化而弄虚作假、私自发放火化证以及无火化证擅自发放、报销上述费用的,对相关工作人员依纪从严处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八、党员、干部一律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去世后实行火葬。
     九、对拒绝、妨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借丧葬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尤其对家族势力、宗族势力中的蓄意谋划者、为首者将予以严厉打击。对殡改工作不力,执行包保责任不到位的责任人,一律从严追究责任。
     十、欢迎社会各界和有识之士,对我县殡葬改革工作进行监督,对社会上出现的殡葬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56-4162758


  
                                                                                                                         太湖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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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8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太湖有关单位的利益链,大家等着看吧,我不担心,最近北中的这些执法手段和执法分子才像是天朝,我觉得平时派出所真的没有这么执法过,现在看来跟临时工的城管没有区别的,宣传的是好的,真正的执法就是一刀切了~~~大家是没有看见那些67十岁老人的伤心欲绝!!!天朝~~呵呵~~~~

点评

在你说的所谓“利益链”还没出现时,就别枉下结论、乱扣帽子。等现象发生时欢迎你检举揭发。  发表于 2014-5-18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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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8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改革有必要吗,特别是大山里面的,荒田荒地到处都是,人口越来越少,老人们讲究入土为安,就也没必要一刀切,还是顺其自然,政府只能鼓励,不能强制打压民意,,再个搞个公墓,隔山隔水的,方便吗,到后来,到底是好了谁,谁得利,哪个说得清,
政府也不能够做到从人去世到安葬所有费用全部报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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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8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是赞成殡葬改革的但对于殡葬改革有几点质疑如下:
   一,如何保证基层工作人员在实施改革的时候不发生重大冲突。
二,国家对于殡葬改革是比较支持的,但我对于我县殡葬改革通告里的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合理,会不会激化民众矛盾。
三,对于改革我们为何突然来临突然实施,根本不给民众时间考虑,对于国家殡葬改革也是尊重民俗,不激化民众矛盾,我们的改革是不是太急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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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8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中肯。
虽远在外地,但也得到一些消息。不知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的执行者们怎么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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