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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合乎规定?是否是搭车行为? 最近,我去弥陀交警大队办理摩托车行车证校验手续。手续办理之前,工作人员要求我去交保险。结果,保险办理处让我买了两份保险。一份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审证时不需要,而且要一个月以后才能拿到保险单;一份是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当时能够拿到保险单,并且是审证时必需的。
这不禁让人很是疑惑:既然行车证校验时不需要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那么,这份保险就应该遵循自愿原则;可为什么保险办理处工作人员不经同意,就给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呢?
请问这是合乎某项规定,还是搭车行为?
另外,我还想给保险办理处的工作人员提点建议,那就是:你们应该改变工作态度,当投保人一个月后来拿保险单时,你们应该主动提供,而不应态度冷漠,让投保人自己翻找。这样,一来会耽误投保人的时间,二来会将你们的保险单翻乱,更为重要的是:你们这样做,会给投保人留下这样一个印象——这是一份收了钱,就不问事的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