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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注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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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我省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指导意见如下。
一、家庭农场注册登记规范
(一)登记类型。依据自愿原则,根据申请人申请,可以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名称。农户可以使用自己的姓名作为名称字号,名称中应当含有“家庭农场”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 经营场所(包括住所)。家庭农场经营场所(包括住所)可以是家庭住址,也可以是主要生产经营地址。因经营场所(包括住所)在农村又没有法定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四)出资额。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认缴。
(五)经营范围。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并可以从事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经营活动,遵循法无禁止即可进入原则。
(六)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申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除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执行外,还需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受让农村土地使用权(即流转土地)证明。

发表于 2013-12-11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广阔天地,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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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等老了做个农场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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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又是一个惠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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