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太湖县医保卡收取年费等问题的反映
一、关于医保卡收取年费问题。2003年10月1日,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宣布对收费细则的制定由各商业银行总行负责,自此各家银行纷纷制定收费细则和收费标准对银行卡实行收费。银行卡收费政策的实施不管怎样的沸沸扬扬,但却都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那就是当时各家银行都没有对医保卡实行收费,目前,收费政策的实施范围已扩大到了医保卡,我县医保卡每年收取10元的年费,由省级承办银行发出扣款指令,计算机系统自动批量扣收,从医保户个人账户的结算明细单上看,第一次扣收时间2004年12月21日,第二次扣收时间2005年3月31日(操作员代号YXZX),医保户认为收费不合理,对此意见也很大。
(一)医保卡收费政策上的不合理。1、《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虽然《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对哪些银行卡收费,哪些银行卡不收费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早前各家银行在开始推行收费政策时都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即收费政策只针对普通卡,社保卡、医保卡等专用卡不在收费之列。然而现在又出乎医保户的意料之外,自行扣收年费,很让人费解。医保户认为,个人自愿办理的银行卡,银行收费无可非议,但对那些带有行政垄断色彩的专用银行卡的特殊用途卡,不应该向持卡人收费。
(二)医保卡收费行为的不合理。1、违背了参保户的个人意愿。我国《商业银行法》第5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属个人所有,尽管资金由医保中心统一管理,使用上也有严格的程序和手续,但资金的支配权还应该是参保户自己,金融直接扣收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没有征得医保户的同意,没有经得客户授权,违背了客户的意愿。根据《合同法》第八条和第七十七条,单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应进行一对一的协商。一方若不同意变更,另一方在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方可解除合同。2、收费没有提供有效的收费票据。从一般性买卖合同来看,依据主要是发票,虽然金融是特殊的部门,与一般性买卖不一样,但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正常情况也应该有一个单据,同时银行应该向消费者作出解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不得以通知、店堂公告的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的协议,不尊重消费者的公平权、自由选择权和知情权的条款就是霸王条款。
二、关于医疗保险卡设置密码问题。医疗保险卡是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药店购药消费的身份识别工具,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医保卡密码设置更改问题是广大参保户十分关注的问题。但最近许多参加医疗保险的客户反映,到目前为止,太湖县医保卡仍不允许持卡人设置和修改密码,且密码由刷卡点的工作人员掌握,持卡人个人不知晓,参保户感到很不安全。但正是在这种密码修改的限制存在着诸多弊端:一是限制了持卡人密码修改权利。银行卡密码是持卡人防止资金被他人盗用的有效方法,也是持卡人的一项用卡权利,因此银行发卡时都会告知持卡人及时更换个人密码。医保卡作为一种特殊用途的银行卡的一种,每张卡都应该有一个初始密码,持卡人拿到医保卡后,按规定可以在经办银行柜台把初始密码改为只有自己才知道的密码。而现在医保卡密码更改权限被经办银行限制,持卡人无法也无权操作,这对持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二是违反了双方既定的合同关系。县医保中心和承办银行在未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限制持卡人更改密码的权利,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持卡人来说,既不合情,也不合理。三是不符合银行卡业务操作程序。为了操作方便,所有医保卡的密码(初始密码)都是相同的,导致医保卡在刷卡时手续不规范,密码都是由医保定点医院和药店营业员掌握并代为输入,而不是由持卡人自己掌握并亲自输入,侵害了持卡人的权利。 四是影响了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由于医保卡被限制了密码更改的功能,密码都是一样的,对持卡人来说有无密码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医保卡在谁的手上谁就能刷卡使用,一旦医保卡遗失,被他人捡到或偷走,就很容易被他人在药房、医院等场所盗用卡内资金,而且由于定点医院和药店的工作人员掌握着密码,可能存在内部舞弊的道德风险,对这种道德风险,持卡人却难以控制,持卡人资金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医保中心和承办银行都不能以客户资金的安全来换取使用和结算的方便
三、关于医疗保险卡使用情况查询问题。由于承办银行对现有医疗保险卡作了特殊设置,不能能通过网上银行和ATM机查询。目前医疗保险卡只有2种途径查询一是到承办银行柜台查询使用情况明细和余额,二是在药店通过POS机查询余额,但POS机每使用一次需收取0.4元费用(由商家负担),商家出于成本因素,一般不办理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