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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定被救助人诬告救助人将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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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规定被救助人诬告救助人将追究刑责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深圳市人大获悉,为遏制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反遭诬陷的不良风气,《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经市人大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

近年来,南京“彭宇案”等一些有争议的判罚案例加剧了好心人自危的现象,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该规定的目的旨在解除因为好心施救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问题,消解公众对实施救助行为后顾之忧。

“规定”提出,不论是“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还是“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都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救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救助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发表于 2013-7-3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护好人的规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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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应该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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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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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4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应该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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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4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一直这样认为,诬陷勒索救助你的人比一般敲诈更为恶劣!理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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