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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缴纳入户费是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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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天然气逐渐走进千家万户,确实给人们带来了一些方便,但是,此次太湖县天然气安装用户对于缴纳的所谓入户费是否是合理的收费,可能大多数用户没有进行认真的考虑,而是一拥而上进行跟风。
    众所周知,一天然气也是一种商品。它和用电,使用电话是一样的。你要老百姓用你的电,使用你的电话,那么你就要架设电线和电话线。总不能让用户自己去架设好电线和电话线,然后再来买你的电,使用你的电话吧。同样的道理,天然气作为投资方,要出卖自己的商品,首先要进行必要的投资。投资什么呢,那就是要铺设燃气管道。而现在的事实是,投资方并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是采取收取入户费的方式,直接从用户手里收取了投资的费用,每户缴纳2280元。等于就是用户自己铺设燃气管道,再来买对方的天然气,这样是合理的吗,回答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呼吁所有的用户和政府部门引起重视。
发表于 2013-4-25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独家经营的你找谁说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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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当初邮电局安电话哦。那时安个电话3000,不知道比现在的通话质量好些不?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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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不合理,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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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合理也好不合理也好,用和不用的权力在你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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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城内企业或经营者有霸王条款的 请提供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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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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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红盾卫士 于 2013-4-25 20:23 编辑

工商部门可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三类违法行为。

点评

老百姓懂法律的人不少 谁天生懂 谁都是学习来的 年年都普法 懂法没坏处是吧 在此我不代表官方 只是告诉网友我知道的一点皮毛  发表于 2013-4-25 20:25
老百姓什么也懂,要政法部门干什么/现在老百姓要的是有问题就反应,反应给政府就处理的效果。条条框框只有专业人知道,我们老百姓可也是纳税人。纳的税不知道去哪里了/  发表于 2013-4-25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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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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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霸王条款 请对照定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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