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局全力整治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擅自兼职兼课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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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的老师更可恶,孩子不在那里补习,在班上就另待,这样的老师真是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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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德清县教育局印发《关于严禁中小学在职
公办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有偿兼职
兼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各科室:
现将德清县教育局《关于严禁中小学在职公办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有偿兼职兼课的暂行规定》下发给你们,要求各校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引导广大教职工潜心教书、静心育人,树立教育系统良好形象。
                 
德清县教育局
                 2013年2月1日

关于严禁中小学在职公办教师从事
有偿家教和有偿兼职兼课的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全县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和有偿兼职兼课现象,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教师为全县中小学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在职公办教师(职工)和人员。
第三条 有偿家教、有偿兼职兼课是指教师利用课余或其它时间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课外辅导、补习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活动或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家教、有偿兼职兼课:
(一)在本人房屋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在校外培训(托管)机构中兼职兼课并从中获利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强制、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家教辅导的;在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的;动员或变相动员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的补习或为其提供生源的;
(四)延长学生在校教学时间并收费的;
(五)其他符合有偿家教、有偿兼职兼课行为定义的情形。
第五条 教师有第四条所列行为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由学校对当事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该学年度不得评先、评优,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情节较重的,除按前款办法处理外,由县教育局对当事人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当事人该学年度年终考核定级为不合格、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非义务段教师在实施绩效工资前作相应扣发);
(三)情节严重、负面影响大的,除按(一)、(二)款办法处理外,视情给予调整岗位、调离工作单位、高职低聘直至解聘处理;
(四)各中小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家教、有偿兼职兼课的,除按在职公办教师有关办法处理外,由学校、乡镇或县教育局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县名校长、名教师、教学中坚、教坛新秀、教学新苗等从事有偿家教、有偿兼职兼课的,除按在职公办教师有关办法处理外,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
(五)在职公办的中小学校职工及其他教育机构人员从事有偿家教、有偿兼职兼课的,参照上述处理条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教师如有从事有偿家教、有偿兼职兼课并经查实的,要追究学校及校长、书记管理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校长和书记诫勉谈话、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或处分。
第七条 各职能科室要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探索建立教育、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并不定期对教师有偿家教、有偿兼职兼课行为进行随机检查。各中小学校是抓好此项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校长、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各项管理制度,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坚决抵制有偿家教和有偿兼职兼课,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八条 各中小学校要面向社会长期公开“教师有偿家教、有偿兼职兼课”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针对群众反映的“有偿家教”、“有偿兼职兼课”等问题,要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情况属实的,按照本规定予以及时处理。县教育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8064573,举报邮箱:dqxjyjjjk@126.com。提倡群众实名举报,凡实名举报优先办理,经查属实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县教育局此前其他有关文件与此文件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上级若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县教育局所有。




抄送:市教育局,县委办,县府办,县纪委。
德清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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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别的地方也在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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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6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是伪规,不是违法.不知这“规”是何级何人制定的?“规”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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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6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空话加套话,不看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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