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红盾卫士 于 2013-3-13 12:15 编辑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我省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安徽省境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及修理、更换、退货,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三包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 销售商与生产商、销售商与供货商、销售商与特约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明确的三包责任。 第四条销售商向消费者交付电动自行车时,应当做到: 1、当面为消费者检验、调试,介绍正确的使用方法和维护事项;
2、提供发票、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三包凭证; 3、提供由生产商授权或委托的修理商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三包部件及有效期见《附表》。 第六条消费者丢失三包凭证的,凭购车发票向销售商、生产商申请补办后,仍依照本规定享有修理、更换、退货权利。销售商、生产商应当在接到消费者补办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好并交付消费者。如遇山区、乡村交通不便的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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