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本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实施专利的积极性,优化创新环境,发展专利事业,促进科技进步,加快我县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
(一)获得专利权的本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获得专利权的,并且专利公报记载的通讯地址在太湖县境内的本县公民;
(三)获得专利权的,在本县境内实施并且专利公报记载的通讯地址在太湖县境内的非本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资助标准
获得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5000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件资助3000元,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并已实施的每件资助2000元。
获得国外专利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
第四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资助对象可自愿在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资助。专利资助申请人应当向县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太湖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出示专利证书原件,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及专利当年有效的书面证明;
(三)单位申请应提交有效资质证明;
(四)个人申请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还需提供该专利已实施的证明。
第五条 县科技局负责对专利资助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即予受理和审批,办理付款。
第六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县财政每年据实核拨。
第七条 专利资助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凭证应当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已资助的资金将如数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从事专利资助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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