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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政办发〔2012〕10号 ───────────────────────────────────────── 批转县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太湖县商标 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金融办、县工商局、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制定的《太湖县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 院、检察院。 太湖县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县政府金融办 县工商局 人民银行太湖县支行 县银监办) 第一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依据《物权法》、《担保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的一项金融创新业务,是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体现。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价值,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更好地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0〕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5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提供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四条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作为质押物。 一个商标有2个或者2 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共同所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已到且未续展的; (三)申请贷款期限超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的; (四)商标专用权存有争议的; (五)商标专用权已折价计入被质押的股权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达成借贷意向后,借款人应持《商标注册证》和贷款人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提出书面质押贷款申请,并填写由贷款人提供的统一的格式化申请书,签订质押合同和借款合同。 第六条 拟质押商标的价值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评估认定,也可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价值评估报告认定。支持企业直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商定评估价格,采取免提交评估报告的方法,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第七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借款理由、质押材料的真实性、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实现质权的可行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给予答复。同时,严格审查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审慎分析信贷风险和还款能力,合理核定申请人的贷款额度,确定利率标准。 中国驰名、省著名商标可以优先办理。中国驰名商标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60%,省著名商标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0%,安庆市知名商标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40%。 第八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后,借款人应在签订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该合同和相关材料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或在该时间内委托县工商部门办理,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贷款人在借款人办妥手续、取得登记证后,应及时发放贷款。 第九条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质权转移的,出质人应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县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手续。 第十条 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商标专用权所得的价款,实行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一条 贷款人在进行贷后监控时,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监督贷款用途;并应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济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被质押商标的市场价值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二条 借款人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应当及时办理质押注销登记手续;贷款人应在合同终止的同时将《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的约定还款,贷款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依法行使质权,变卖商标专用权,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多余部分退交出质人,并对不足部分进行追偿。 第十三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贷款人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更新理念,树立商标意识,积极注册自主商标,努力培育更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确保全县商标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担保法》、《物权法》以及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政策的宣传,组织商标权利人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组织有意向的企业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洽谈,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服务对象;按年度向县人民银行、银监办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认定情况,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商标专用权利状况等信息,及时指导借款人将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学习和掌握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相关法规政策以及各项业务知识,进一步提升创新金融服务的能力。要将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工作,加强与工商部门的配合,及时掌握企业商标专用权基本情况,完善工作机制,简化贷款审核程序,进一步扩大商标专用权质押规模,支持企业运用商标专用权取得质押贷款。 第十七条 县金融办应定期召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举行例会,通报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情况并协调相关事宜。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作为考核金融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设置专门的加分指标纳入考核金融机构的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办、人民银行和银监办要加强合作,建立健要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共同搭建银企合作交流平台,组织多种形式的银企洽谈、推介会,推动建立银企之间的长效沟通机制。积极引进信用担保机构为企业商标权质押提供担保,支持探索开展商标权和有形资产捆绑式质押贷款等多种信贷方式。 第十九条 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笔数、金额、期限以及违约等有关情况向县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县工商局。县工商局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贷款人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监控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金融办会同县工商局、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