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1-23日,我局北中工商所在牛镇镇结合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开展市场检查。检查个体工商户122户,检查发现无照经营户(含执照过期)15户,其中包括食品零售类、服装类、餐饮类、日杂类、家电类。
以上检查出的无照经营户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给予了处罚。
考虑到工商所不驻当地、山区经营户交通不便,且以上无照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也未造成危害后果,北中工商所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拟对以上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目前已经处罚6户。
可能因为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少数经营户不理解工商所的行政处罚,建议经营户及时与工商所联系或电话咨询(县工商局4162566,北中工商所4380012)。我局也将加大督查力度,督促基层工商所大力宣传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市场巡查,努力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