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黄豆角

谈工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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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9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能说告诉你,工商所没有告知的义务,但商户在执照过期后有补办执照的义务。。。
至于服务型政府,那是提倡,但并不能改变没有告知义务的问题。。
其实大家心理都明白,过期了不主动去补办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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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到头不见人影也是政府设的部门吗?不是虚设吧?说不作为还不服!  发表于 2012-5-29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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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9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说的很明白了吧,我希望大家仔细看清楚执照上的日期,并及时续办,至于是保证自己有理可说,至于罚款,可以和工商所根据经营状况适当商量下。。。如果按照规定罚,那是很厉害的,执照过期相当于是无执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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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你很完美..............  发表于 2012-5-31 11:22
我倒要劝劝这些执法者,让他们多学学,不要拿国家的权力当儿戏!  发表于 2012-5-30 21:28
工商跟这个是两码事。我最讨厌这样的部门,拿纳税人的钱,不作为,不宣传!百姓的米虫!--我说这话是有理由的:我原来在家开店,他们来手管理费的时候,没有准确的收费标准,可以讨价还价,且不给正式收据。  发表于 2012-5-30 21:26
太湖人在省城 你的驾驶证过期了 行车证过期了 你上路看看 还是等公安部门通知你去办 法规颁布几十年了 也该学学了  发表于 2012-5-30 19:15
现在国家都在提倡和谐,很多单位,集体都在实施和谐,你工商部门却在吃”霸王“餐!  发表于 2012-5-29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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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9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红盾卫士的回复。
第一,我知道法律法规没规定告知义务;
第二,我知道经营者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是违法了;
第三,我要说的,是有的经营者的确是忘记期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对于这种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单位主动告知或者以宣传法律的形式告知,是符合中国特色的国情需要的。
第四,工商人员存在钓鱼做法的嫌疑,不得不让人思考。我的主导观点是希望贵局,改变作风,切实从个体户的利益和实际出发,解决好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树立工商界良好形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五,我希望工商局能从此为出发点,搞好宣传,普及法律知识,防患于未然。我相信领导者有仁者爱人之心。会对此事有妥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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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 撤并了几个所 给当地经营者带来不便 也给监管者带来很大压力  发表于 2012-5-29 21:02
钉子户难缠户要罚,我们不是去年12月去,到耿家路塌方了,回来了3人一起,回来后放下了也忘了  发表于 2012-5-29 20:15
其实 有极少数的个体户知法违法 执照过期了通知几次都不去办理 完全不当做一回事 其实有时想想也很正常 人上一百样样不缺  发表于 2012-5-29 14:40
呵呵 本来是引用你的回答 赞同你的说法 后来忘记了 不是说你答复有问题  发表于 2012-5-29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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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9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现在对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很宽松!既然经商就要合理合法!执照到期就应该主动去主管工商局年检或更换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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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哦!我们也要学会换位思考问题哦!  发表于 2012-5-29 14:46
你说的很对 合法其实就是保护自己 ----------有些违法就应该要付出代价  发表于 2012-5-29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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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9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罚款是不是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程序应该首先是告知?口口声声说什么“没有告知义务”,这是执的哪门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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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三家五家可以这么说,可据楼主说这是大部分都没有补办,你们就不考虑吗?越多越好,罚款越多是吧?什么单位?负责人是吃钱长大的吧?  发表于 2012-5-30 07:50
作为执法部门来说 虽然没法规规定办照先要告知的义务 但在现实当中 提醒、告知、责该的工作做的相当多 这里如果违法者一味推卸自己的责任 不反省自己的问题 又一味强调监管者须要告有告知的责任于法于理说  发表于 2012-5-29 21:14
哪一个证件到期了 发放证件的部门告知你? 告知有几种情况 1种是义务性质(即类似于通知) 另一种是执法程序中的告知(必须的) .....  发表于 2012-5-29 21:06
说的好  发表于 2012-5-29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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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太湖县工商局办 于 2012-5-30 09:31 编辑

   2012年5月21-23日,我局北中工商所在牛镇镇结合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开展市场检查。检查个体工商户122户,检查发现无照经营户(含执照过期)15户,其中包括食品零售类、服装类、餐饮类、日杂类、家电类。
   以上检查出的无照经营户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给予了处罚。
   考虑到工商所不驻当地、山区经营户交通不便,且以上无照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也未造成危害后果,北中工商所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拟对以上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目前已经处罚6户。
   可能因为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少数经营户不理解工商所的行政处罚,建议经营户及时与工商所联系或电话咨询(县工商局4162566,北中工商所4380012)。我局也将加大督查力度,督促基层工商所大力宣传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市场巡查,努力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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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天生胆小别吓我好吗  发表于 2012-5-30 13:15
执照过期我知道的远不止15户,无照的很多,,请局领导无提前通知来调查,  发表于 2012-5-30 13:12
这下好了吧?他拿“尚方宝剑”来降你,看你还有什么屁放?乖乖的投降吧,谁叫你是弱势群体呢!!!惹急了他,不把你搞到位才好呢。。..  发表于 2012-5-30 12:14
一年到头不见人影,罚款时才冒出来,好作为哟!真的是“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啊!  发表于 2012-5-30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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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牛镇有工商所,很方便,利于百姓办事,后来撤了,山区只有一个工商所,还在北中,北中在山区比较偏远,就算设分所,也要集中点,方便办事。呵呵,牛镇好笑,工商跑北中,国税跑弥陀,交警跑寺前,牛镇有几个单位?牛镇还是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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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牛镇人的不幸。这与政镇府不争取有关  发表于 2012-5-30 21:47
是的 不知机构改革方便了谁?  发表于 2012-5-3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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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湖县算牛镇镇的老百姓办事最不方便,好的单位牛镇没有,不是弥陀,寺前就是北中,牛镇镇啊,在太湖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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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牛镇人的不幸。这与政镇府不争取有关  发表于 2012-5-30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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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岳情缘 发表于 2012-5-30 20:10
以前牛镇有工商所,很方便,利于百姓办事,后来撤了,山区只有一个工商所,还在北中,北中在山区比较偏远, ...

是哦,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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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岳情缘 发表于 2012-5-30 20:39
是哦,同感。

什么牛镇,可能是被县里的领导遗忘的乡镇,可悲哦!什么都没有,不过最近来了个搞钱的单位——砂石管理执法队。大家想一想,这个单位是为人民服务的吗?国税. 工商倒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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