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880|回复: 1

教师申诉办法能否助教师畅通申诉?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22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教师申诉办法能否助教师畅通申诉?
邵留生
日前,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王大泉透露说,教育部目前正在制定教师申诉办法,如果教师对教学事故处理和职务评聘等结果不满,可依照教师申诉办法提出申诉。(《新京报》416日)
按教育部的说法,制定教师申诉办法,是为了让教师对一些认为有损自身权益的事情有畅通的申诉渠道,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育部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值得称赞。问题是,这样姗姗来迟的好事能否助教师畅通申诉?
正如王大泉所言,教育部制定教师申诉办法是有法可依的,199411日起施行的《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此可见,教师享有申诉权并不是什么新鲜玩意。这些年,教师对教学事故处理和职务评聘等结果不满的事情时有发生,虽然教师对结果不满,也努力地申诉了,结果往往是让教师们失望。
现在,教育部制定教师申诉办法,看起来可以为教师作主了,但是一项20年前就享有的权利一直都不能为他们作主,这回这个办法就一定能够为其作主吗?我看未必。
首先,如果教师还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难改维权艰难的困局。以往教师维权难,是教师申诉的对象决定了维权的艰难。当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即使他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了,教育行政部门更多是为学校作主,而不是为教师作主,更有甚者,当教育行政部门都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时,他们又该向谁来申诉?难道向裁判申诉,然后又请裁判来为自己作主吗?制定的申诉办法不改变向申诉裁判又要求裁判为自己维权的现状,申诉要畅通,其实很难。
第二,如果教师作为高尚的弱势群体的地位不变时,难改维权艰难的困局。以往,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时,特别是有关经济方面的,一旦要维权,教育行政部门往往会以高尚的师德来绑架教师,认为奉献乃师者高尚师德的体现,一旦要为钱申诉维权,则让教育行政部门笑话。君不见曾有一市之长认为教师谈钱就是没师德的表现吗?如果因钱而闹到教育局,高尚的师德就成为绑架的有力武器了。如果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事实上存在以师德来绑架他们合法权益的时候,教师就是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这时,教育行政部门会为教师作主吗?如今,教师仍为高尚的弱势群体,弱到不能谈钱,弱到当出现教学事故时,有理也成为无理,教育行政部门甚至无条件地让步学生的悲惨境地。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即使再次明确教师有权申诉,也难逃难以真正享有20年前《教师法》就已经赋予的权利。
第三,教学事故的界定存在异议。按百度百科的解释,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及教学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等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但一到细化,何为教学事故就显得难以界定了。以前难以界定,今天仍然难以界定。例如,《南海区中小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指导意见》规定教师拖堂超过3分钟被列为“教学事故”。对此,学生们满心欢喜,教师却反应不一,教育部门称此举是对“教育法”有关精神的落实。如果教师因拖堂3分钟而被处罚,他们却认为这不算教学事故,教育行政部门又该何解释?加上现在教育处于以学生为上帝的时代,课堂上出现的问题往往都是教师的错,很少从学生的层面去分析事故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教师有委屈,也只能自己受,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教学事故能否合理认定,很难讲。
因此,笔者在肯定教育部制定教师申诉办法的美好初衷的同时,还提醒下教育部,一项从1994年起就应该享有的权益一直得不到落实,如果不细想不能落实的原因,还是想当然地定出一套理想的规定,难逃成为摆设,甚至成为又一个有法不依的典型。说实在的,如今教师不能畅通地申诉,原本就是有《教师法》不依的又一个明证。
发表于 2012-4-24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项从1994年起就应该享有的权益一直得不到落实,如果不细想不能落实的原因,还是想当然地定出一套理想的规定,难逃成为摆设,甚至成为又一个有法不依的典型。说实在的,如今教师不能畅通地申诉,原本就是有《教师法》不依的又一个明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太湖家园网

Powered by Discuz! X5.0 Licensed © 2001-2026 Discuz! Team.

QQ客服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