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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案逃亡十多年 法网不漏进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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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3月28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对吴某某犯强奸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月30日,吴某某与同案人何某某酒后对一女青年实施了轮奸,同年1月31日,吴某某在公安机关带其指认现场提取物证时脱逃。2011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在全国的清网行动中,将逃亡十多年的吴某某缉拿归案。1979年“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人以上轮奸的,从重处罚。1997年修改的刑法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院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处罚原则,同时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第二日带被害人占某某就医,悔罪明显,结合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发表于 2012-4-1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得太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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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网恢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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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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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1: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网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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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10年就只判7年  能抵消被伤害人的伤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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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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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小子该把他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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