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惊蛰之雷

李招群判了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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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水 发表于 2012-3-18 1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院 ...

  由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小贩捅死城管”案,近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侯钦志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0.5万余元,同时判决对其限制减刑。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南通市首次适用限制减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0日凌晨5时许,侯钦志在南通市蔬菜批发市场门前马路上占道摆摊卖水果时,城管队员刘某将其电子秤暂扣,并要求其于当日上午8时后到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受处理。侯钦志欲当场要回电子秤未果,遂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刘某要求还秤,刘某见状上前抓住侯钦志双手欲将其制服。相持中,侯钦志持水果刀刺中刘某右中腹部,后又持刀朝刘某左胸部刺戳,致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左胸遭受刺戳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侯钦志作案后逃跑,3小时后在南通市百花水果批发市场一员工宿舍内被抓获。法院审理另查明,侯钦志曾于2009年5月,在南通百花农贸市场西大门因停车问题将市场管理人员头部砸伤,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庭审中,侯钦志的辩护人提出了城管执法不公引发本案等辩护理由。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刘某受单位指派参与执法,虽存在未及时出具暂扣清单的情况,但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被告人侯钦志持刀强行索要电子秤是导致矛盾激化并引发严重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对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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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水 发表于 2012-3-17 21:30
2001年3月28日下午,李招群乘船至太湖县花亭湖水上渔政执法大队管理船停泊地—花亭湖博士二岛,索要被该队在 ...

  由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小贩捅死城管”案,近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侯钦志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0.5万余元,同时判决对其限制减刑。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南通市首次适用限制减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0日凌晨5时许,侯钦志在南通市蔬菜批发市场门前马路上占道摆摊卖水果时,城管队员刘某将其电子秤暂扣,并要求其于当日上午8时后到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受处理。侯钦志欲当场要回电子秤未果,遂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刘某要求还秤,刘某见状上前抓住侯钦志双手欲将其制服。相持中,侯钦志持水果刀刺中刘某右中腹部,后又持刀朝刘某左胸部刺戳,致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左胸遭受刺戳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侯钦志作案后逃跑,3小时后在南通市百花水果批发市场一员工宿舍内被抓获。法院审理另查明,侯钦志曾于2009年5月,在南通百花农贸市场西大门因停车问题将市场管理人员头部砸伤,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庭审中,侯钦志的辩护人提出了城管执法不公引发本案等辩护理由。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刘某受单位指派参与执法,虽存在未及时出具暂扣清单的情况,但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被告人侯钦志持刀强行索要电子秤是导致矛盾激化并引发严重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对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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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平之子 发表于 2012-3-17 22:12
  首先谢谢各位网友对太湖县法院审判工作的关注。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1年3月28日下午,李招群乘 ...

  由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小贩捅死城管”案,近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侯钦志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0.5万余元,同时判决对其限制减刑。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南通市首次适用限制减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0日凌晨5时许,侯钦志在南通市蔬菜批发市场门前马路上占道摆摊卖水果时,城管队员刘某将其电子秤暂扣,并要求其于当日上午8时后到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受处理。侯钦志欲当场要回电子秤未果,遂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刘某要求还秤,刘某见状上前抓住侯钦志双手欲将其制服。相持中,侯钦志持水果刀刺中刘某右中腹部,后又持刀朝刘某左胸部刺戳,致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左胸遭受刺戳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侯钦志作案后逃跑,3小时后在南通市百花水果批发市场一员工宿舍内被抓获。法院审理另查明,侯钦志曾于2009年5月,在南通百花农贸市场西大门因停车问题将市场管理人员头部砸伤,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庭审中,侯钦志的辩护人提出了城管执法不公引发本案等辩护理由。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刘某受单位指派参与执法,虽存在未及时出具暂扣清单的情况,但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被告人侯钦志持刀强行索要电子秤是导致矛盾激化并引发严重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对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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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后一句话特别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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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我还是来看看 不做任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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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意流行 于 2012-3-18 13:46 编辑

时间是把杀猪刀
不光软香蕉 紫葡萄  而且仇恨一样
   如果当初事发时能抓到 相信多少钱也买不到谅解书
记得10年前案发时 蹂躏过李某的几个兄弟还避了下风头  
唉  时间真是把杀猪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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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网灰烬,不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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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钱就是老子,没钱孙子都不如,有人撑腰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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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存在“暴力抗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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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哦,太少了,才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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