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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谢谢各位网友对太湖县法院审判工作的关注。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1年3月28日下午,李招群乘船至太湖县花亭湖水上渔政执法大队管理船停泊地—花亭湖博士二岛,索要被该队在管理中扣押的渔网等物,在登上管理船拿回自己被扣的渔网欲离开时,遇到该队队长徐少华的阻拦。在双方纠缠过程中,李招群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向被害人徐少华的臀部,后李招群逃离太湖,徐少华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该案案发后,李招群一直潜逃在外,直到2011年10月13日,逃亡十年的李招群被太湖县公安局逮捕归案。李招群归案后,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徐少华亲属30余万元,徐少华的亲属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李招群从轻处罚。太湖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招群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李招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招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招群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李招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案中,被告人李招群的妻子亦因犯窝藏罪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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