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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周涵医疗纠纷事件处理经过的若干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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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县医院(回复) 于 2012-3-12 20:17 编辑

关于周涵医疗纠纷事件处理经过的若干说明

    对小周涵的不幸去世,我们深感悲痛。现就周涵家属对我院诊疗过程的质疑回复如下:

(一)诊治经过
     患儿周涵,女,太湖县晋熙镇天台村人,1岁9个月,于2012年2月27日19时来我院急诊科就诊,当班医生询问病史:患儿发热伴咳嗽1天,拟诊上呼吸道感染,给予对症处理,同时嘱注意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复诊,门(急)诊病历有记录(病历由患儿家属保管)。
     据了解: 27日当晚11时左右患儿随家长乘火车去深圳。28日途中患儿出现呕吐等症状,遂下车就诊于江西赣南医学院附属三院,29日患儿病情恶化,转赣南医学院附属一院,于29日22时自动出院。
据患方提供的死亡证明记载:死亡原因为:①多脏器功能衰竭;②瑞氏综合征。
(二)处理经过
     3月8日,患儿父母来院投诉,对我院诊疗过程提出质疑。我院医教科受理投诉并予登记,告知了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并针对家属提出的质疑做了解答。
     3月9日上午8时30分左右,患方组织亲属及不明身份人员70余人来到医院,分成三批:第一批人员负责在医院大门口及门诊大门拉横幅、放鞭炮、散发传单,并封闭医院门诊楼大门;第二批人员到医院行政楼围攻院长,打砸院长办公室;第三批人员围堵急诊科,在急诊科敲锣,制造影响。
     3月9日上午9点,医院拨打110指挥中心报警,并向县有关部门汇报。新城派出所干警及患儿家属所在镇村领导赶到现场,事态才得到初步控制。
     3月9日下午3点,正在院方向患方所在镇村领导告知我院专家病例讨论意见时,患方又对医教科、医疗质量管理科、护理部等科室实施打砸,其中护理部办公桌、电脑、原始护理工作资料被破坏,并打伤护理部、后勤保障科及急诊科工作人员。
    3点30分,县防暴大队赶到现场,疏散人员,事态才得以控制。
    3月9日下午6点,在县有关领导重视下,医患双方代表、患儿所在镇村领导、县卫生局领导到龙山宫宾馆召开协调会。协调会认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来依法处理医疗纠纷,至晚十一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患方同意于周一(3月12日)去安庆医学会申请医疗鉴定,明确医院有无过错。
    3月12日,患方又提出不同意申请医疗鉴定,导致下一步处理工作无法进行。
(三)医院对此纠纷的态度:
    1、坚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2、如果有关鉴定认为医院有过错,医院会承担医疗机构应该承担的责任。
    3、对患方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破坏医院公共财产、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坚决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太湖县人民医院办公室
                          2012年3月12日
发表于 2012-3-12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冲动是魔鬼,三思而后行!
同时也关注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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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医疗鉴定,放屁,医疗鉴定能证明医生过失吗?只能证明死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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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培柳 发表于 2012-3-12 20:24
申请医疗鉴定,放屁,医疗鉴定能证明医生过失吗?只能证明死亡原因?

培柳网友,请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以回帖。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有如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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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太湖人民医院啊,太湖医院怎么老是出这样的事情呢。对太湖医院无语

点评

楼上的 还不要人家提呀 小孩送到医院就是医生的责任 医生连起码的医德都没有 看病你要认真点呀 还要人闭嘴 哎 还叫人活吗 这社会  发表于 2012-3-13 15:17
请看清帖子内容,不要提到县医院就好像都是医院的问题。  发表于 2012-3-12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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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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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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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    仰问青天, 医闹何时休!

    “医闹”是指人为利用医疗纠纷,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极端手段,或无关人员利用和煽动医患双方对抗情绪,导致矛盾升级,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行为。

     今年以来,我县的医患纠纷呈上升趋势,“医闹”现象愈演愈烈,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医疗正常秩序,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直接影响了社会的 和谐稳定。最近几年,“医闹”这个名词几乎让每个医护人员刻骨铭心,痛切心扉。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名义下,一切暴力都得以合法化,助长了“医闹”的势力 和社会风气。

     死人就要赔钱,闹事赔更多。有人“强硬”,有人“退让”,一种不正常的思维方式煽动“医闹”现象愈演愈烈,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遏制医闹,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成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医院作为一种高风险行业,发生医疗纠纷在所难免,医患之间产生矛盾其实是正常的社会现象。院方和患方都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维护:院方有正常工作不 受干扰的权利,医护人员有身体和健康不受侵犯的权利;患方对治疗方案、可能发生的后果以及医疗事故的处理规定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但是,患方应采取合法的 方式和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3月9日,一场有预谋有组织的医闹正在太湖县人民医院上演,死者家属组织70余名不明身份人员来到医院敲锣鸣鞭,拉横幅、散发传单,围堵医院门诊大厅,对医院实施打砸,以此要挟医院赔钱。

    不幸死亡的小女孩是太湖县晋熙镇天台村人,2月27日晚因发热伴咳嗽去县医院急诊科就诊,当班医生询问病史后初步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退热对症处理,同时嘱注意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复诊。

    经对症处理后患儿病情稳定,当晚11时左右随家长乘火车去深圳。28日途中患儿出现呕吐等症状,就诊于江西赣南医学院附属三院,29日病情恶化,转赣南医学院附属一院抢救无效死亡。

     据赣南医学院附属一院提供的死亡证明记载:死亡原因为①多脏器功能衰竭;②瑞氏综合征。

     院方态度明确:必须依法依规处理此次医疗纠纷,如果医疗鉴定医院有过错,医院一定会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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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被肆意扫荡后的医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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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太湖县医院加强管理 增强医生的职业水准 善待每一位病人  我看医院走廊挂的那些牌子挺好的  好像说 对病人微笑一点  。。。的    还有很多 具体我不记得了      好像就挂在急诊大厅住院缴费那个窗口上面吧   些的很好  希望医生多看看    过往的行人也可以注意一下 如果真的能做到那些  多一些关怀多一丝希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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