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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回避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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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按照这一规定,在任职回避方面,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在地域回避方面,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在公务回避方面,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这一规定明确,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规定同时明确,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可以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发表于 2012-2-24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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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算有人想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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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5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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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5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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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5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一定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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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5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比起原先真的进步了很多。公正了不少。真的希望社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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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5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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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6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有些官员升职钱很快哦!值得关注哦!没办法!!!真的很有能力吗,有些一辈子也就是一个原地踏步。。。社会啊!作秀吧!你们就忽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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