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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迎:吴英案是改革倒退 非法集资是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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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5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维迎:吴英案是改革倒退 非法集资是恶法



2012年02月05日08:11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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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4日-6日,2012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第十二届年会在黑龙江召开。本届年会的主题是"市场的力量纪念邓小平"南巡"二十年"。图为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首席经济学家张维迎。

  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在会上称,吴英案说明中国距离市场经济还有至少200年。因为中国经济是建立在特权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我们并没有建立起市场经济真正的基础。

  张维迎称,在一个特权社会中,很多企业家不是在创造财富,而是在掠夺财富。吴英被判死刑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意味着融资是特权不是基本权利,意味着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意味着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收到摧残,说明我们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

  张维迎在会上发表演讲称,“非法集资罪”是一条恶法,与当年的“投机倒把罪”没有两样。

  “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今天邓小平已经不在了,没有另一个邓小平来保护吴英了,所以我也呼吁各位我们的企业家,我们的政府官员,我们的媒体多多的关注吴英案。”张维迎在演讲的最后呼吁。

  以下为演讲实录:

  张维迎:我要讲的题目是如何建立市场,从特权到产权。我们最近知道一个很有影响的案子,就是吴英案,他向11位亲友集资7亿资金,被判处死刑,这样的事情在西方市场经济中会发生吗?现在肯定不会,但是过去也会。好比在17世纪的时候法国路易十四时代,一次性就杀了16000多个企业家,他们的唯一罪状是因为他们进口了棉纺织品,制造了棉纺织品,而这违反了当时的财政部长COLBERT的产业政策,由此看来我们市场经济要多元,至少有三百年,至少有两百年,因为我们的经济是建立在特权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我们并没有建立起市场经济真正的基础。

  那么市场的基础是什么呢?我想就三点,第一是自由,第二是产权,第三是企业家精神。自由是我们人类追求幸福的基本权利,他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就如同生命一样,不经正当程序不可剥夺的,我们需要自由,因为没有自由我们就难受,就像不让我们吃饭、喝水、不让我们上厕所一样,对自由唯一的限制是不侵害他人的权利。自由,从积极的方面来讲,就是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利用自己的智慧、知识、技能、劳动,自主地决策,改善自己的生活,实现自己的梦想,从消极的方面讲,每个人都不受他人的奴役,有权力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所以在一个每个人都享有充分自由的社会当中,我们人与人之间只有通过自由的合作才能够完成交易,也就是说每个人只有为个人创造财富,才能自己获得收入,只有让个人幸福自己才能够幸福,这是我讲的市场的逻辑,而且只有自由才有竞争,只有有了竞争我们才有了创新,而只有有了创新我们的社会才能够真正的进步。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和市场是同一个含义,如果一个人拥护市场而不赞成自由,我觉得他是矛盾的。如果一个社会没有自由意味着一部分人可以强制另一部分人,剥夺另一部分人,这就是强盗的逻辑。在没有自由的时候也有争斗,没有自由,就只有斗争,计划经济下我们有好多的斗争,但是没有竞争,斗争是毁灭财富的,只有竞争才是创造财富的。

  我必须强调一点,自由是一种基本的权利,不是特权,它是rights,不是特权,所谓权利就是理通天下,每个人都平等的拥有,而特权,它是凡事对人,一部分拥有,另一部分没有,权利是不可任意剥夺的,但是特权可以给你,也可以剥夺。所以我们看古希腊,古罗马共和国都有所谓的自由,那个是特权,不是权利,因为只有一部分人享受它,但部分的奴隶享受不到,再一个特权盛行的社会当中,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好比你进入什么样的产业,生产什么样的产品,成立什么样的组织,包括制造业、金融,甚至你成立基金会,成立大学,这其实都应该是每一个公民应该自由享有的权利,但是我们知道在我们国家现阶段这些仍然都是特权,而不是权利,比如你要创办一个企业,你有好多审批的程序,只有一部分人最后能够成功,另一部分则成功不了,特别是我们的产业政策,使得我们在歧视着相当一部分企业家去创业,有关系的人可以得到审批进入这个行业,没有关系的人进不了,我们最近看到决定拿出150亿支持微小企业,但是如果我们想一下如果我们的公民有自由成立经营机构的权利,我们需要政府拿出这150亿吗?我想是不需要的,这150亿最后到了谁的手里,最后也是一种特权,而不是真正的权利,而且我们还有很多创办非盈利机构,是没有自由的,比如你要成立一个基金会,不论你有多少钱,你首先要找到主管单位,而主管单位基本上都是政府和政府附属部门,不是你想干好事儿就可以干好事儿,因为你得不到批准,这个好事儿也就没有办法干。

  我这里讲的不是说任何一种行业组织不需要有最低的、必要的一些门槛进入,任何的限制都是非人格化的,也就是说对所有的人是一视同仁的,不论你的家庭背景,你的出身,你所有的单位,都应该是一视同仁,但是我们国家所有这些限制都不是一视同仁的,是人格化的,仍然是有特权,一个经营机构,如果你认识吴晓灵,认识刘明康主席,你得到批准的可能性就大大的提高,所以这就是一种特权,而不是权利。

  我特别强调一点,思想市场的重要性,人类以自己的智慧和理性探索真正的市场,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们有科学的进步,才能够有技术的进步,我们拥有思想市场,意味着任何思想都不应该取得垄断地位,我们看到美国之所以成为最具创新能力的国家,为什么?因为它明确规定,这个国家不能有国教,这个国家不能以任何的法律限制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但是我们看一下中国的言论,我们的出版,仍然是特权,而不是权利。

  如果你要办一个出版社,你要办一个杂志,你要得到批准,这是很难的,除非你有非常特殊的关系,事实上就我所知,过去十多年里面,我们的新闻出版署不再扩大任何期刊号,所以大量的学术研究活动没有办法进行,更不要说我们根本没有办法成立好多的自由的学术团体。没有思想市场的经济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

  第二,市场的基础是什么?是产权。产权某种意义上是一种人权,它是对我们自由的保障,如果一个社会不能保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我们老百姓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产权也是我们社会秩序的基础。我们的社会之所以能够有一定的秩序,就是由于我们大家相互尊重产权,如果不信,我们看一下,如果一个超市里面,谁都可以进去乱拿东西的话,那么这个超市马上就会混乱。

  产权也是我们道德的基础,道德的基本要求就是不损害他人。只有我们尊重个人的权利,我们才必须通过为个人创造价值而获得自己的收入,我们才能真正成为有道德的人,我们看不到一个社会不尊重产权的情况下,可以有很好的道德,虽然我们国家目前道德的衰落很大一个原因就在于我们没有能够很好的尊重个人的权利,个人的财产。产权也是我们社会信任的基础,如果没有产权,没有企业考虑长远,我们就会看到大量的坑蒙拐骗,我们市场上买的大量的东西就没法被信任,产权也是我们创新的基础,因为只有企业家,只有每个人对自己获得的东西充满了信心,他才会愿意投资,他才会愿意花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去追求一种新的非常具有不确定性的东西。我要强调无形资产的产权同样的重要,像我们国家目前对有形资产的保护,现在还好一点,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是最糟糕的。

  既然都不是新的理论,我举一个重实际的神学家威利姆,他就讲过这样的话,私有产权是一项先于主权的法律权利,统治者不可篡夺被自己统治的财产,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制度,13世纪罗马的大主教Giles就讲过,权力机构的职责是维护正义,不允许任何人伤害他人的人身和产权安全,让每一个公民和诚实的人都可以享用自己的财物。对政府产权保护一个重要的限制约束,就是对政府征税权利的限制,如果没有对政府征税权利的限制,我们不可能有真正受到很好的产权制度保护,中国企业家论坛的岑科研究员说过一句话,不受限制的征税就是掠夺,1215年英国《大宪章》,约束国王的征税权,也就是说国王不能任意的征税,还要强调一点,国有企业所拥有的特权本身就是对产权一种严重的侵害。

  第三个基础,谈一下企业家,企业家他是市场当中的灵魂,市场本身就是企业家不断创造和创新的过程,没有企业家可能有交换,有物的交换,也有简单的产品交换,但是不会有真正的市场经济。企业家是嗅觉灵敏,有进取精神,善于创新,能吃苦,敢冒险的人,我们人口当中,自然人的比重是相对比较少的,所以他们的精神和能力,能不能够有效的发挥出来,在决定着我们这个社会创新的速度,决定着我们社会财富增加的速度。

  过去200年人类的历史,可以说在企业家能力,企业家精神的推动下取的,中国过去30年的发展,也是由于发挥了企业家的作用,我们才取得了这样大的成就。所以任何阻碍企业家创新的政策都是反市场的。计划经济最基本的特征就是阻碍企业家精神发挥作用。限制企业家活动最大受害者是谁?是普通的老百姓,是消费者,企业家所有的东西都是伺候人的东西,如果我们不允许谷歌进入中国,真正受到伤害的是数亿的网民,而不是谷歌公司本身,如果一个社会自由不足,产权得不到保护,特权盛行,政府控制的资源太多,企业家的活动就可能被导致寻租,而不是为消费者创造价值,我要特别提醒一下,并不是所有被称为企业家的人都是在创造财富,在一个特权盛行的社会当中,会出现很多强盗性的企业家,他们在掠夺财富,而不是创造财富,我们也要防止中国的企业家,包括民营企业家既得利益化,任何一个制度都会有成功者,某些成功者可能就会有很大的积极性去维护这种制度,而不是推动这种制度的变革。

  我总结一下,市场的三个基础,自由、产权、企业家精神,如果公民不能够充分享有言论和行动、创业的自由,如果私有财产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文化保护,如果企业家精神得不到有效的发挥,我们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

  我们改革的路还很漫长,计划经济本质上是强盗的逻辑,中国过去30多年的改革,就是逐步从强盗逻辑走向市场的逻辑,邓小平20年前的南巡讲话的基本精神是什么呢?就是给中国民众更多的创业自由,赚钱的自由,鼓励企业家精神的发展,调动中国人的创业精神,这就是为什么在92年之后中国经济出现了高速的发展。我们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仍然是一个特权基础的经济,而不是权利基础上的经济,西方世界过去200年的进步就是把传统生活当中只是少数人享有的特权,变成普通大众的基本权利,但是我们仍然是特权大于权利。

  所以我们最后回到吴英案,吴英案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我们在中国获得融资仍然是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基本的权利,意味着在中国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保护,吴英案,就是11个给他借款的人都不承认自己被骗了,吴英在被捕之后,他的财产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被强制拍卖了,这本身也是对财产权的不尊重。吴英案例也意味着我们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在受到不同程度的摧残,非法集资是一个法律,但是应该说这是一个恶法,它和当年投机倒把罪没有什么两样,我记得在早年的时候,我们人民银行有一个概念,叫做体外循环,凡是不归人民银行管的都叫做体外循环,都要打击,但是现在我们有进步,不再打击体外循环了,但是非法集资的概念是一个很重的帽子,它可以扣在任何人的头上,社会会有欺诈,我们用欺诈罪都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不需要用一个非法,法律本身不需要用非法这个概念,法律本身对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写清楚就可以了。

  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今天邓小平已经不在了,没有另一个邓小平来保护吴英了,所以我也呼吁各位我们的企业家,我们的政府官员,我们的媒体多多的关注吴英案。因为吴英的死刑是对中国改革倒退,如果吴英的集资应该被判死刑,我不知道还有多少人不应该被判死刑。

发表于 2012-2-5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对, 一方说的都是什么东东啊, 无论什么事,都有他的应该有的规则, 吴英是典型的破坏资本市场的正常健康发展次序。
说那么多,你仔细想一想, 所谓的本色集团干的有几件人事啊。并且吴英这个人自身就是一个问题, 很简单, 你借钱给一个赌徒,你的回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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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5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德太 发表于 2012-2-5 15:46
反对, 一方说的都是什么东东啊, 无论什么事,都有他的应该有的规则, 吴英是典型的破坏资本市场的正常健康 ...

首先,声明下这是转帖,只是经济学家张维迎的观点,
当然,我转,是因为我支持,或者说认可这个观点,
如果有可能,我当然愿意详述我的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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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5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警方的调查,吴英的钱更多来自民间借贷。东阳民间借贷圈里流行的说法是,在2005年,吴英在义乌民间借贷市场已比较有名。一个偶然的机会,吴英结识了一位义乌老板。这位老板不仅带吴英进入借贷市场,还提供5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从此,高额的利息让吴英的名气在借贷市场一路飙升。广为流传的消息称,提供吴英借贷资金数额最大的老板,先后借给她6亿多元。     

    据警方调查,吴英多次以月息3分以上的高利率向社会公众借款,最高的利息超过1角。      

    一名在金华投资房产的中年男子,去年11月曾借给吴英1800万元,当时,吴英以金华当地一个房地产项目合作为名,以月利8分向他借款。在催促多次后,吴英归还500万元,剩下1300万元,至今未见踪影。据这名男子称,义乌很多老板,看上吴英的高利率,以5分利息向民间借贷,再转借给吴英。     

    就在本色集团被查封前两个星期,东阳有一个老板刚跟本色签订了一个抵押合同,将400万元资金以高利借给吴英。据说合同上还写明本色以一处价值700万元的房产做抵押,本色到期不能还款房子就归债权人所有。     

    自2月11日下午税务、审计等4部门联合对本色集团债权债务进行登记以来,登记金额只有数千万元,但主要以工程款、材料款以及洗车卡为主。直到2月26日,为吴英提供巨额借款的债权人却一直未露面。     

    有业内人士称,吴英并没有直接向普通民众借款,而只是向高利贷者借款,包括专业的高利贷掮客。“这些人先让担保公司出面,从银行获得低息贷款,再通过中介的名义,把银行的钱以高息借贷给吴英。”     

    而事实上,在义乌等地,这些专业的高利贷者经常以“借款中介者”出现,先以5分左右的利息向下家吸收存款,然后再以8分甚至更高的利息借出,以赚取中间利差。     

    有关专家表示,吴英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吸收巨额资金,一方面是其以高利率为诱惑,而更重要的是她利用媒体炒作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大多数借钱给吴英的就是因为相信了某些媒体的报道,才把几十万、上百万元的资金借给吴英。     

    浙江当地媒体透露,当初通过媒体将本色高调亮相,是吴英和幕后参谋的主动选择。和吴英直接打过交道的人士则认为,吴英是本色王朝的壳代表,而背后还有真正的操控者。

    民间借贷挑战金融政策

    吴英案暴露出民营资本活跃的浙江等沿海地区金融管理的滞后和漏洞。     

    有关人士说,在清查本色账户过程中,发现吴英的个人账户多达40个。我国有关法规有明确规定,绝不允许同一人设立如此多的账户。如果监管严格,吴英和本色集团的违规操作,不至于在短时间内走得那么远。试想,如果吴英不是一开始那么张扬,她是不是就会很安全呢?工商、税务是否经过了认真的审核呢?     

    但时至今日,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仍然较为模糊。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但是,到底向多少个公民借贷或者借贷多少属于合法范围,尤其是在什么条件下触犯《刑法》,相关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浙江素有“藏富于民”的传统,民间融资传统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当时,很多中小企业大都通过民间融资,来源于银行贷款的很少,这一状况一直持续至今。     

    据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估计,整个浙江省民间融资规模达1300亿至1500亿元。目前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义乌担保公司共有30家,绝大多数成立于去年和今年,主要从事资金短期拆借、担保等服务。这么短的时间,一个县级市涌现如此多的担保公司,足见民间闲散资本的巨大。     

    “到银行贷款,需要抵押,审批时间也很长,等拿到贷款,机会已经错失了。”东阳一位做外贸生意的陈先生说,“找几个朋友,以2分左右的月利,没几天几百万元就到账了。”     

    义乌、东阳一带流行的借贷利息,月结为本金的3%,如果借出100万元,一年的利息就达36万元。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金融学硕士童松青分析说,吴英案的法律后果可能是:首先是非法集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其次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是不构成犯罪。     

    童松青说,凭媒体所披露的现有情况看,他更倾向于吴英不构成犯罪。以高额利率从民间借款,是触犯金融法的违法行为,但要构成犯罪还得看是否触犯刑法。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同等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但不等于说高额的民间借贷都是犯罪。要构成非法集资罪,必须符合几个条件:一是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以诈骗的方法取得集资。从目前来看,吴英把借来的钱用于投资,应该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至于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键就看她有没有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如果只向特定的人群甚至是经人介绍的老板借钱,那都谈不上是吸收公众的存款。因为那些存款被吸收的人都是有余钱的老板,并且都是希望取得暴利的人。□孔令泉 发自浙江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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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5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吴英罪不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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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天朝,其实不复杂的事情越高越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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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拿着别人的钱挥霍, 当时本色集团很多的是让人匪夷所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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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6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德太 发表于 2012-2-6 21:51
拿着别人的钱挥霍, 当时本色集团很多的是让人匪夷所思吧,

我当然没详细了解吴案的细节,但有点可以肯定,吴的本色是做了大量的投资的,至少,她集资来的钱的绝大多数是用于投资的,换句话说,如果她是用于挥霍,有必要集来十几个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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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 现在的问题是中国的体制决定了, 吴英左右死路一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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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0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德太 发表于 2012-2-8 12:28
是的, 现在的问题是中国的体制决定了, 吴英左右死路一条了,

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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