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湖边树 于 2011-8-3 21:36 编辑
明知醉酒驾驶危害极大,却仍然铤而走险开车上路,最后引发交通事故.这样的事先后发生在太湖籍驾驶员郑某.刘某身上,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人身伤害,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据悉:
7月16日16时45分,在太湖县城西乡马路河口路段,驾驶员郑某驾驶皖HFN899号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前方李某驾驶的皖08/60637号变型拖拉机左转弯时相碰,造成郑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郑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为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7月19日13时20分,我县居民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皖H6S882号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晋熙镇龙山路与高坦路交汇处,右转弯过程中,与由南向北沿高坦路行驶的毛某驾驶的豫GHC897号小型普通客车相碰,造成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刘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223.6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郑某、刘某还躺在医院治疗,他们在承受身体痛苦同时,还将接受法律的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