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草 发表于 2011-7-9 07:20

事情的真相相信公安部门会进行调查,我们也很有幸的看到了公安部门对该帖进行了回复,受理了此案,正在调查。效率还是蛮高的,结果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但广大网友的“舆论”是必不可少的,有利于公共权力在阳关下运行,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普通的网友应该是这群进步力量的一员,而不仅仅是关注的冷漠看客---

谁把谁当真 发表于 2011-7-9 08:43

柳下惠 发表于 2011-7-8 23: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名“冷暴力”和楼主是不是一个人?回复网友的方式和语气如出一辙,本来大家都在声援你,很多网友在用反话 ...

108楼说的对,好心跟帖,却被网名“冷暴力”不理解。无语!

太子刀 发表于 2011-7-9 09:02

刑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处刑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的方法很多,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依据本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太子刀 发表于 2011-7-9 09:08

   事情到了这个地步, 大家也不要再说一些风凉话了;
   不管受害者与 肇事警察之前是什么私人关系,
   也不管事故发生时,警察心情如何不好,受害者如何不积口德。

   作为一名人民警察, 动辄动粗打人,且气焰嚣张。
   怎么也不像一名保卫一方的卫士,此举简直就是一街痞地霸。
   如果此人不清理出公安队伍, 我们的人民公安如何对得起这一身警服……

还是12楼 香茗散人 说的好   我们期待更多这样的公正网友发表评论---

曾经的曾经 发表于 2011-7-9 09:24

谁把谁当真 发表于 2011-7-9 08: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08楼说的对,好心跟帖,却被网名“冷暴力”不理解。无语!

对于那些脑残的。。。看完笑笑就好。。。。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淡定。。。。平常心。。。。继续玩游戏去。。。。

大山高山 发表于 2011-7-9 10:48

和气生财。

果冻 发表于 2011-7-9 10:48

太子刀 发表于 2011-7-8 21: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打人肯定是不对的,除非是在正当防卫。
    如果还要问理由的话,以后就很简单了,我看别人不顺眼 ...

路过。。。。路过也打呀。。。。:L 闪了。。。。怕

闲的蛋疼 发表于 2011-7-9 11:24

本帖最后由 闲的蛋疼 于 2011-7-9 11:29 编辑

我看就是一起普通的打架案件。警察下了班也是普通人,也要吃饭拉屎,也有可能割孽骂街。不能动不动就什么警察打人。当婊子的跟她男朋友干那事不收钱,你还硬说她是卖淫?人民内部矛盾就用人民币解决嘛,大呼小叫的没必要。

藏龙卧虎 发表于 2011-7-9 11:34

身为执法人员,无论怎样,太嚣张了,应严惩!

太子刀 发表于 2011-7-9 13:07

   刑事附带民事-必须的--
   如果仅仅用人民币解决就无法体现法律的威严,反而会助长打人者的气焰,使那些狂妄之徒从内心里貌似法律甚至会视法律为儿戏,大开用钱解决一切问题的方便之门!!!!!执法者慎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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