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23楼意见,楼主言辞好像有点偏激。这种事在当今社会见怪不怪,各部门都有,所谓熟人好办事。
无味 发表于 2009-10-5 19:46 http://bbs.thhome.net/images/common/back.gif
无味的话
要看穿哪类制服
楼主,虽然大家都非常讨厌在公共场合不遵守秩序的这些人,也不至于冠以“社会败类”的骂名吧,这得种行为值得谴责,但把当事人的消像发到论坛来“晒”的做法有些欠妥啊,最好能用PS工具处理一下。
另:穿制服的不 ...
太阳冰 发表于 2009-10-5 10:22 http://bbs.thhome.net/images/common/back.gif
这得种行为是值得谴责 楼主不处理图片的做法也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
楼主 这有什么呢/ 宽容他人也是善待自己, 他们也就这么点特权 有必要这么愤怒吗?
照片没有ps,难道就侵犯了别人的权益,我看未必你不要用于其它商业用途即可
焦点访谈的记者不也经常去暗访吗,他们的镜头都ps了吗
他敢于在公众面前大胆而又充分地展示他的丑态,我们又有什么必要用PS工具去遮掩他呢?
本帖最后由 小天狼星 于 2009-10-10 13:44 编辑
解释一下:
第一:楼主虽然不是以盈利目的发表此贴的,但是贴到太湖家园上,家园论坛就有责任,因为家园论坛不是公益性组织
在此,肖像权相关法律条文里有解释
“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第二:即使是已经被法院定罪的罪犯,仍然有他应该拥有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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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各位网友,理智讨论。
看了图,其实这个家伙是过节临时抽来太湖站帮忙的,
他们肩上有黑色肩章,既是正在上班执勤!
确实值得PS!
"第二:即使是已经被法院定罪的犯罪嫌疑人"
引用版主这句话,定罪了就不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
自己斟酌哈!
看了图,其实这个家伙是过节临时抽来太湖站帮忙的,
他们肩上有黑色肩章,既是正在上班执勤!
确实值得PS!
"第二:即使是已经被法院定罪的犯罪嫌疑人"
引用版主这句话,定罪了就不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
自己斟 ...
西风闲人 发表于 2009-10-10 12:33 http://bbs.thhome.net/images/common/back.gif
个人的疏忽,感谢指正。
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