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赢天下商贸 发表于 2012-3-17 17:33

这个社会是有钱人的天下。。

皖江太湖佬 发表于 2012-3-17 18:14

惊蛰之雷 发表于 2012-3-17 17: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应该是按故意伤害罪判的吧?也差不多

   由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小贩捅死城管”案,近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侯钦志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0.5万余元,同时判决对其限制减刑。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南通市首次适用限制减刑 太湖的法律不一样???还潜逃10年?

舟帆 发表于 2012-3-17 18:22

这就是法律,这就是法制太湖,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江南风 发表于 2012-3-17 19:30

太湖的法律就是法律

上水 发表于 2012-3-17 21:30

本帖最后由 上水 于 2012-3-17 21:41 编辑

2001年3月28日下午,李招群乘船至太湖县花亭湖水上渔政执法大队管理船停泊地—花亭湖博士二岛,索要被该队在管理中扣押的渔网等物,在登上管理船拿回自己被扣的渔网欲离开时,遇到该队队长徐少华的阻拦。在双方纠缠过程中,李招群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向被害人徐少华的臀部,后李招群逃离太湖,徐少华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李招群一直潜逃在外,直到2011年10月13日,逃亡十年的李招群被太湖县公安局逮捕归案。李招群归案后,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徐少华亲属的相关损失,徐少华的亲属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李招群从轻处罚。太湖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招群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李招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招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 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招群取得被害人 亲属谅解。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李招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李招群的妻子(已离婚)亦因犯窝藏罪被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天平之子 发表于 2012-3-17 22:12


  首先谢谢各位网友对太湖县法院审判工作的关注。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1年3月28日下午,李招群乘船至太湖县花亭湖水上渔政执法大队管理船停泊地—花亭湖博士二岛,索要被该队在管理中扣押的渔网等物,在登上管理船拿回自己被扣的渔网欲离开时,遇到该队队长徐少华的阻拦。在双方纠缠过程中,李招群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向被害人徐少华的臀部,后李招群逃离太湖,徐少华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该案案发后,李招群一直潜逃在外,直到2011年10月13日,逃亡十年的李招群被太湖县公安局逮捕归案。李招群归案后,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徐少华亲属30余万元,徐少华的亲属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李招群从轻处罚。太湖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招群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李招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招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招群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李招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案中,被告人李招群的妻子亦因犯窝藏罪被判处刑罚。

皖江太湖佬 发表于 2012-3-17 22:30

天平之子 发表于 2012-3-17 22: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首先谢谢各位网友对太湖县法院审判工作的关注。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1年3月28日下午,李招群乘 ...

!!!!!!!!!!!!!!!!!!!!!!!!!!!!!!!!!!!!!!!!!!!!!!!!!!!!!!!!!!!!!!!!!!!!!!!!!!!!!!!!!!!!!!!!!!!!!!!!!!!!!!!!!!!!!!!!!!!!!!!!!!!!!!!!!!!!!!!!!!!!!!!!!!!!!!!!!!!!!!!!!!!!!!!!

上水 发表于 2012-3-18 08:47

关于李招群案的官方回复-----真实案件情况

  2001年3月28日下午,李招群乘船至太湖县花亭湖水上渔政执法大队管理船停泊地—花亭湖博士二岛,索要被该队在管理中扣押的渔网等物,在登上管理船拿回自己被扣的渔网欲离开时,遇到该队队长徐少华的阻拦。在双方纠缠过程中,李招群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向被害人徐少华的臀部,后李招群逃离太湖,徐少华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李招群一直潜逃在外,直到2011年10月13日,逃亡十年的李招群被太湖县公安局逮捕归案。李招群归案后,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徐少华亲属30余万元,徐少华的亲属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李招群从轻处罚。太湖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招群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李招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招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 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招群取得被害人 亲属谅解。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李招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案中,被告人李招群的妻子亦因犯窝藏罪被判处刑罚。

                                                                                       太湖县法院刑庭
                                                                                       2012年3月18日


江湖人 发表于 2012-3-18 09:34

一条人命就判了十年啊?

上水 发表于 2012-3-18 1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院判决有法律依据。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页: 1 2 [3] 4 5
查看完整版本: 李招群判了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