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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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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12月30日制定的《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必须登记。
    《办法》中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非机动车;对自行车、三轮车等以人力或畜力驱动的非机动车不实行登记制度。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交管部门将不予登记。
    为方便消费者在购买时鉴别和把握所选非机动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江西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在《办法》实施前,有关部门将向社会公布产品目录,并适时予以更新。
    据了解,申请登记的非机动车列入了本省公布的非机动车产品目录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交管部门将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号牌和登记证。
    市民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非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县(市、区)交管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非机动车来历证明;非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时,还需要登记出具下肢残疾证明的单位以及出具证明的日期。逾期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交管部门处30元罚款,并告知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
    非机动车销售店带牌销售,群众购车后即完成登记;不区分本地居民和暂住人员,所有符合条件的车辆都可以进行登记;所有权转移证明只用双方协议即可。
    考虑到这部分车辆因购车时间太久,可能存在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遗失的情况,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对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时将采取一些变通方式。如销售发票遗失的,可以以售车企业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和所有人的申请报告替代;合格证遗失的,可以凭该非机动车实际车型目录资料替代;如车型不在目录内,但主要技术参数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的,以实际车型录入。
    不在目录内,又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且未挂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电动车与燃油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发表于 2010-4-9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摩托车带牌销售是好事,许多人都是买车不上牌,手续不全上路,造成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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