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韶山毛家饭店有限公司状告位于南区长途客运中心旁的“毛家饭店”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原告的诉讼理由为:2003年12月6日,原韶山毛家饭店与被告签订了“毛家饭店特许加盟合同书”,合同允许被告开设一家毛家饭店加盟连锁店。到了2007年3月27日,该合同3年有效期满后,双方没有继续签订合同,一年后,原告发现被告依然在使用“毛家”注册商标,及其相关店名、店徽、招牌、标识和毛家企业文化,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即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含有“毛家”字号的企业名称或店名,停止使用并销毁一切带有“毛家”商标、标识或字样的店徽、招牌和营业物品(如菜单、菜谱等),同时索赔经济损失10万元,并公开向原告道歉等。
昨天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经营场所进行了证据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