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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投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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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2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浙江老板询问太湖工业园招商情况,有投资塑料制品意向。不知如何接洽。
发表于 2005-2-12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吗?
招商局我有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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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2-13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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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2-13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塑料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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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3 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他是想打听什么情况?是政策方面的?还是项目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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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2-13 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来投资办厂。但购地、税收、电力、手续等问题都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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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3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给你工业园区负责人的电话号码可以吗?
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杨小华   电话:4183895          手机:13866016168
                  副主任:吕效宗   电话:4183895          手机:13966614538
请您自己打听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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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5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湖县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热忱欢迎和鼓励境外、县外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来投资者)以各种出资方式来我县投资置业开发建设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能源、交通、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优质高效农、林、牧、渔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机电、造纸、饮料食品、建筑建材、纺织、化工等工业项目和现有企业的资产重组项目;环境保护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文化、体育、卫生、教育和市场建设等第三产业项目。

鼓励外来投资者到县工业园区投资兴业。外来投资者也可以自带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投资建设。

第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行业、投资形式、经营年限的限制。外来投资者愿来我县落户的在入户、子女入学、医疗、保险等方面享受现有居民同等待遇。

第五条 建立企业扶持发展基金,对外来投资企业予以扶持。

1、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县里所得部分5年内全额扶持;增值税县里所得部分第一年扶持60%,第二年扶持40%,第三年扶持20%,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2、投资开发低产农田、水面、荒山,经营农、林、牧、渔产业的,按综合税费的50%予以扶持。

3、投资符合旅游整体规划的旅游开发项目及三星级以上宾馆建设项目,经营期十年以上、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上项目自营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县里所得部分第一至五年按60%予以扶持,第六年至十年按40%予以扶持。

第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享受优惠的用地政策。

1、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

2、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经县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或延期付款。

3、从事农林渔业开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福利事业的用地,除应付必需的用地成本之外,其它规费县级所得部分一律免收。

4、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土地出让金(不含征地成本)先征后返,返还比例为70%。

5、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七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缴费明白卡”和“挂牌保护”制度。外来投资企业的规费除应交国家和省部分外,本县分成部分减半征收。

第八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服务承诺制。

1、外来投资企业行政审批手续及生产经营中需要地方政府解决的问题,由县派专人帮助、协调办理。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一名主要负责人帮助办理;固定资产投入500—1000万元的,由县级领导班子中一名成员帮助办理;固定资产投入100——500万元的,由县委、县政府指定一名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一把手帮助办理。

2、太湖县人民政府招商局为县人民政府专业从事招商引资的办事机构。为外来投资者和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负责全县外来投资方面的咨询、代办各项法定投资手续,为外来投资者和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全程服务。

第九条 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1、到外来投资企业依法实行检查的人员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方可进行检查;未出示相关证件的,外来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对非法干预和侵犯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外来投资企业可以向县纪委、监察局“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电话:4162651)举报、投诉,凡投诉的问题,一经核实,将对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当事人及责任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2、对于到外来投资企业吃、拿、卡、要、报(报销)或利用职权强行向企业摊销产品或其他物品的,按照党纪、政纪给予从严处理。

3、对敲诈勒索、强行施工、强行装卸等干扰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重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投资项目采取“以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具体商谈优惠条件。对进入县工业园区项目按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落实。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在执行本规定中,如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政策优惠于本规定的,将从其规定。过去县政府出台的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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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今天去了工业园区管理处,李主任告诉我说:水、电都没问题,变电所马上建起,水费有百分之二十的优惠。至于资金配套问题最好请他来考察一下。有些事当面谈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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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1 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湖县工业园区扶持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县内外企业向园区集中,提高土地、基础设施的综合利用率,推进我县工业园区快速健康发展,加快工业规模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业园区以发展现代工业为主,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可入园。按园区规划适度发展商贸业、房产物业。
    第二条 园区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多元投资、综合开发、滚动发展,鼓励和吸引企业、个人、外商以多种形式参加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凡进人工业园区的县内企业、外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外,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第四条 用地政策
    (一)工业园区向入园企业提供“五通一平”,即水、电、路、电信、电视信号、场地平整。
    (二)入园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按用地成本价协议出让。入园企业按每亩3.5万元预交用地费用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价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限额用地范围内享受下列不同优惠:
    1)固定资产投资在100—300万元以内的项目按成本价供地,每亩地价5万元;
    2)固定资产投资在30l一600万元的项目,可优惠供地30亩,每亩地价4万元;
    3)固定资产投资在601—1000万元的项目,可优惠供地40亩,每亩地价3.5万元;
    4)固定资产投资在1001—2000万元的项目,可优惠供地50亩,每亩地价3万元;
    5)固定资产投资在2001—3000万元的项目,可优惠供地60亩,每亩地价2.5万元;
    6)固定资产投资在3001—4000万元的项目,可优惠供地70亩,每亩地价1.5万元;
    7)固定资产投资在400l万元以上的项目或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在80亩范围内可实行零地价出让。
    (三)固定资产投资以中介组织出具的有效证明为依据。入园企业预交的用地费多余部分由管委会负责返还,不足部分企业补足。
    (四)投资商贸业、房产物业用地以招标、拍卖形式出让。
    (五)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50年)可依法转让、抵押。
    (六)根据入园企业的需求,园区土地可作价入股、租赁。
    (七)园区土地用途变更和使用权人变更需经园区管委会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条 财政政策
    (一)入园企业白投产之日起,经地方财政部门批准,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年通过县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全额补助,第二年补助80%,第三年补助60%,第四年补助40%,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入园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经税务部门出具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由县政府批准,企业所得 税县所得部分5年内通过县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全额补助,对投资额较大、对财政贡献率较大可“一企一议”。
    (三)园区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允许按实计入管理费。园内企业固定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加速沂旧,特殊行业的年综合折旧率可提高到30%。
    (四)对入园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财政扶持,优先申报贴息。
    (五)对县内原有企业整体迁移到园区,原厂区允许出售或进行其它开发。在出售或开发所得全部用于新厂区建设的前提下,其地产收益部分,经园区审核报经县政府同意,可以返回企业,用于新厂区建设。企业交纳的税收考核时按县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六)县内企业迁入园区新(扩)建项目,财政优惠政策在扣除原迁出地交纳的实绩后享受园区优惠策。
    第六条 收费政策
    (一)入园企业经县政府批准三年内实行零收费,三年后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国家和省规定下限减半收取。
    第七条 服务政策
    (一)入园企业土地、房屋建设(‘‘两证一书”)由园区管委会代为办理(一个月内办结),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园区管委会协助办理。
    (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确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制度。县内办理事项五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浸省市批准的事项由县政府对口部门负责。
    (三)园区的管理和服务实行“无节假日”工作制,随时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八条 其它政策
    (一)新(扩)建的入园企业的产值考核时计入项目牵头单位或乡镇。
    (二)对入园企业实行‘‘fL口管理“、“一站式”服务,有关部门对园区企业的收费、检查、管理必须经园区管委会同意。
    (三)本办法的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问题,可一事一议,一企一议。
    (四)本办法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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