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四重基础
注:该文尚未公开发表,谢绝任何形式的转载和引用。如有需要,请与本人联系
任何与“道德”有涉的问题都无法逃避对“为什么讲道德”的追问。为什么讲道德,也就是道德的终极基础何在?通观以往的道德终极基础的研究,无非是在四个方向上下工夫。
方向之一就是个体德性的完备上。这个方向是任何道德思考都无法回避的方向,因为任何道德都终结为个体人的道德行为。如果道德的德目不能与个体的德性完备相匹配,那么这种德目是无法为个体所接受的。其原因就是它没有考虑到道德终极基础的个体德性层面。外国历史上,柏拉图认为人有四种德性成分,分别是理智、勇敢、激情和欲望。德性完备的人就是四种德性成分各干各的事情。这种和谐状态就是正义的状态,也就是德性完备的状态。休漠也有类似的划分。在中国古代,孔子有云:“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其大意也是两种德性要和谐相处,相互制约,以至完备状态。如果道德规范要求跑出了德性完备的轨道,灭绝人欲或理智控制,那么,它迟早都将成为后继道德理论的攻击靶子。
方向之二在现有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上。个体德性的完备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如果一种道德提倡只是在个体德性上讲得通,而无法为社会权力所容纳,这种道德解释也是没有生命力的。社会,特别是统治政府需要一种和谐的状态,并把适应这种状态的德性修养称为道德高尚。而任何与这种统治要求所违背的德性都是不允许存在的,至于这种统治是否具备合法性,则不是问题的核心。这种围绕国家政权合法性的德目表一般是以爱国为中心组织起来的。而这种爱国实质上就是拥护现有政权。比如说偷窃,这是一个不符合常规道德的词汇,但如果是放在建设和保护现有政权的层面上偷窃,比如获取敌方资料,那么这种偷窃也被赋予了道德的涵义,比如“地下工作者”的称号。这种以现实为基础的最大存在理由就是它是为现有政权所提倡的。它最大的问题是解释的双重矛盾:第一重矛盾是如果道德行为的是非靠政治权力所把持,那么谁有权力谁就有道德是非的判断权力,这势必缺乏道德应当的解释深度。比如贪污受贿、行政腐败都被定义为不道德的行为,但我们通常把贪污受贿规定为一小撮,把行政腐败定义为地方政府的行为,其原因不仅是事实描述,也在于如果相反的话,那势必破坏政权的合法性。这样,如果是大面积的腐败,中央决策的失误的话,那么这种道德合法性势必要招到颠覆。现在中央提出执政能力建设的意义就在于此。第二重矛盾是对道德故事的解释力。现代国家政权都是建立在进化论的基础上的,但却无法抛弃传统,于是以往的道德故事成了进化论框架下的一个条目。比如岳飞,在现代的话语中,他对宋王朝的忠诚是愚忠,但现实政权却不得不需要这种忠诚;在现代话语中,他只能算做汉民族的英雄,但又不得不尊重历史一向赋予他的爱国英雄称号。
方向之三在经验行为的规范化上。为了克服把道德根基建立在现有政权权力上的矛盾,有一种新的道德根基的着力点转向了经验行为的规范化上了。这最突出的就是孔子对三代礼乐的强调上。“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仁”是孔子从个体德性方面说的,而要达到这种德性的完备,那就需要实现一种礼乐化的社会和政治秩序。孔子的这种道德基础是从历史的追述开始的,“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这种历史的追述避免了把道德基础放到现实政权权力上的矛盾性。但它并非不能为现实政权所利用。历史已经表明,孔子的礼乐论被数代统治者作为政权合法性的论证,从而使它失去了当初的现实道德沦丧批判的锋芒。
方向之四在先验理论的合理性上。历史的演变把道德的终极基础放到了“理”上。这是一种先验性的道德假设。在中国,这种转化的突出表现是朱熹“礼即理也”的断语。在中国,这种道德“理”的追求存在一个从“天理”到“公理”的转化过程。前者从关系中找出人的意义,没有恰当的关系就没有恰当人的存在,也就是说前者的人是生活在一定的礼制秩序当中的;而后者把人当成一个原子式的存在,他的意义需要从自身寻找。道德秩序和规范那只是为了人寻找意义的方便,它本身并不规定人的存在意义。从后者的假设出发,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也大致可以归为后者:因为他的所有理论建构都是建立在无知之幕状态下的,这种状态下的个人是原子式的个人,缺乏身份性特征的个人。
所以,道德的终极基础只能是多,而不是一。关键的原因是现实道德的含混性,功能的多样性。任何偏执一端的道德终极基础假设都无法通过现实的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