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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国内外客商到我区投资置业、开发建设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现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招商引资、利用外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土地使用方面(一)来我区投资建设项目的内外客商,在符合本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经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按该建设项目郊区实际获取土地出让金的10%,奖励给投资者;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免交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金。(三)以年租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三年免交土地年租金,后两年减半收取土地年租金。(四)使用已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村企业的土地,经区政府批准,可按年租制的方式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五)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年租金,比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价房字[1998]65号文件标准下浮10%—40%执行。 二、水面使用方面(一)从事大水面养殖开发的资源增殖保护费,两年内按最低标准执行(即按产值的2%征收);(二)因旅游等其它需要使用国有养殖水面的单位,应交相应的水面使用费,其交纳标准由区政府从优核定。 三、税收方面(一)外商在我区投资置业的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同期优惠政策;(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期满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五年内,区财政逐年按入郊区金库税额的30%予以奖励性返还;(三)国内客商在我区投资置业的企业和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含第三产业),自投产之日起,按年缴纳企业所得税,五年内,区财政逐年按入郊区金库税额的30%予以奖励性返还;(四)国内外客商在我区投资兴办开发型农业的企业(农副产品深加工、精加工、特种水产品等)县产品出口在70%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按年足额上缴农业特产税,五年内区财政逐年按入效区金库税额的30%予以奖励性返还。 四、服务和管理方面(一)来我区投资建设的项目,均实行联合承办、一条龙服务。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或允许的内外客商投资项目,由区外经贸委牵头承办并会同区经计委、区科委、区农经委、区建设局、区土地局等部门联合审核、备案并报上级机关批准;民营科技企业项目由区科委审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项目由区科委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和申报。(二)来我区投资的国内外客商企业的合法权益受保护,享受我区企业的同等待遇。对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须从郊区建设大局出发,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并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三)来我区投资的国内外客商企业,由区外经贸委实行督促、协调、指导等宏观管理,并开展投诉服务,为其排忧解难和提供各项咨询服务。 五、对引进技术、资金的奖励规定(一)凡为我区引资,引资成功后,按“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引进资金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且资金使用成本不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的,由受益单位按到帐金额的5‰左右提取资金,一次性奖给引进者。(二)为我区引进科技新成果或开发科技新项目,投产后第一年新增税收在10万元,并入郊区金库的,由区财政按将新增税收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奖金,奖给引进者或开发者;并以此类推。 六、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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