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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楼四公子于2007-05-04 21:41发表的 : 这个应该是商标事务所的责任,既然超出了经营范围就不应该给予注册.还有金碧公司于2001年10月21日依法取得“BHAO别豪”商标,而安翔公司于2003年2月7日依法取得“别豪”商标,在这里有个注册先后的问题.所以我个人意见是金碧公司没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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