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商标市场风起云涌的“恶搞”现象,“恶俗说”、“德殇说”、“挑战说”众口不
一,一时唇枪舌剑、难分难解。不过,在自然人大兴“搞”风的背后,我们仍然不得不面对
中国3000多万家企业仅有170万件注册商标的尴尬。其实,作为一个真正具有生命力和品牌
价值的商标来说,其文化底蕴和细节积累才是得以保持长盛不衰的灵魂所在。善“搞”的注
标人在擎起感官猎奇的魔镜祈祷名利双收的同时也许对一个简单的道理未曾认真考虑——点
燃的香火是实实在在的,可供奉的神灵未必能给你带来好运。
驰名商标——想说爱你也不是很吃力的事
中国有句颇具谦虚意味的谚语叫作“桃李不言,下自成蹊”。不过,2006年中国商标界
只能用“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来比喻。如果说2005年商标界最流行的事件是
“抢注”和“拍卖”的话,那么2006年最具社会影响力、最值得疑虑、最能够引起争议的事
件恐怕莫过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了。
没听说过的商标能算驰名商标吗?既然法院能认定某商标是驰名商标,那么不是也能认
定它不驰名吗?临近年底,一桩颇为蹊跷的请求认定非驰名商标的官司成为中国商标界引人
瞩目的核心事件。
11月,在福建省泉州市务工的何先生购买了标有“中国驰名商标”的“金冠园”两种调
味品后,发现产地与包装上所标注的“香港”不符,商标也从未听说过。而且,《商标法》
中只有“驰名商标”的说法,也没听说有什么“中国驰名商标”。于是何先生以欺诈消费者
为由将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金冠园”不是“中国驰名商标”,判
赔各种损失合计315元。12月5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这一案件。
11月底,国内第一件司法认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在中国乳业史上涉及乳业巨头最多、
规模最大的“酸酸乳”商标争议案终于尘埃落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河南安阳
白雪乳业的上诉,蒙牛乳业终审获胜。不过,令国内其他乳业巨头略感欣慰的是判词中“法
不责众”的含义与意味。去年4月下旬,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蒙牛集团胜诉商
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蒙牛“酸酸乳”这一未注册的商标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判决
迅速引起了国内乳业界的广泛争议,因为这将使大量“酸酸乳”产品面临法律挑战。于是,
国内几大乳业巨头均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法律异议书。毫无疑问,内蒙高院
的终审判词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驰名商标认定原则作出了身先士卒的诠释,必将为
国内司法干预商标案带来更多的法律争议并产生深远的示范意义。
2006年,在国内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过程中还产生了不少象征性、标志性案件。像河北
“板城”驰名商标不被工商认可尴尬案、“依视路”上海赢下官司却未“驰名”案、真假
“康王”驰名商标争议案等均对中国商标行业产生了启发性影响,致使思辩的浪潮经久不
息。
商标与字号——相爱简单,相处太难
“仿佛永远分离,却又终身相依……”商标与字号的关系像极了诗人舒婷的诗句。由于
我国商标与企业名称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又有不同的法律确权依据,因而两个不同领域的
合法权利发生交叉与冲突便成为一种事实上的可能。2006年,中国企业商标与字号之间好比
是一对棒打不散的冤家,上演了一幕幕针锋相对的争斗与搏击。
上海“醉美”起诉重庆和宁波两个“醉美”的官司始于2005年。在上海“醉美”胜诉重
庆美醉美公司并获赔8万元后,2006年4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醉美”与宁波“醉
美”的商标与字号之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宁波“醉美”在店面招牌上突出使用“醉美”文
字及在服务用品上单独使用“醉美”文字,构成对注册商标在先权利的侵犯,不过,上海
“醉美”在宁波地区的知名度并不高,宁波“醉美”后来在服务用品上使用的“醉美人生”
与涉案商标有显著不同,因此“醉美人生”并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宁波“醉
美”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在双方不服判决分别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后,
10月,上海“醉美”接到浙江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同时意味着
“醉美人生”得以继续合法而“可持续性”地生存并发展下去。此案的判决迅速引起了国内
法学界和知识产权界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相比之下,浙江康恩贝商标侵权案的胜诉似乎有着更为典型的启发效果。作为一个使用
了15年之久知名商标的企业,浙江康恩贝制药公司在湖北武汉发现有一家几乎与其“同名同
姓”的武汉康恩贝生物工程公司后,便立即将其告上了法庭。临近年底,武汉中院依法认定
浙江康恩贝公司注册并使用的“康恩贝”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决康恩贝生物公司立即停止
侵权。
2006年度最具轰动效应并产生深远社会影响的商标与字号冲突案件当属“蒙牛乳业”与
“蒙牛酒业”的侵权纷争。蒙牛乳业自1999年1月起就开始使用“蒙牛”商标与企业字号,
2002年2月,“蒙牛”便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于是,“蒙牛”像国内外众多知名
品牌一样,最终难逃被“傍”的命运。蒙牛酒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成立时,“蒙牛”乳制
品已享誉神州大地。蒙牛酒业因在其生产的奶酒商品上突出使用“蒙牛酒业”,并故意对外
宣称“蒙牛乳业”与“蒙牛酒业”是一家,而被蒙牛乳业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
争为由诉上法庭。12月22日,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蒙牛乳业”胜诉,并获赔经济损失400
万元。不过,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截止判决之日,“蒙牛酒业”号称正常使用企业简称的
“商业习惯”已持续达5年。
与此同时,令人瞠目结舌的还有在先注册商标斗不过企业字号的“永和”豆浆宁波败北
案和“福成”肥牛昆明失城案等等。
“只要闭上眼睛,世界就没有悬崖”。唯心主义哲学家贝克莱这句曾被无数人耻笑过的名
言其实也有其生存的价值和空间。长期以来,在商标与字号同属商业标志的前提下,二者既
密切相关又各自为政,假如我们无法从立法的角度来根除二者的冲突,还不如顺其自然。因
为,每一次制度上的简单修剪恐怕均难以避免产生新的问题,诱发新的矛盾与冲突。《企业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望升格,从而严格限制以企业名称克隆名牌的消息已经空喊了两三
年,而商标与字号的冲突问题成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名副其实的顽症已经无须争辩。
“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在中国商标行业一派繁荣景象的背后,
我们还应该看到大量“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现象的堆砌。恶意抢注、恶意异议、
恶意转让业已成为扰乱中国商标市场的滥觞。既然特定的种子只能适应特定的土壤,那么我
们就不能只改良种子而不改良土壤。2006年,为制定行业规范,维护行业秩序,国家商标局
屡屡祭出大手笔。
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之后,2005年的最后一天,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共同发布了
《商标审查标准》,并在“中国商标网”上予以公布。之后,《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一书
也开始出版发行。《商标审查标准》在清晰解释商标法条款使之更具指导性和操作性的基础
上吸收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以及《特殊标志的审查》等内容。《商标审理标
准》在保护驰名商标、规范代理秩序、界定注册权利等方面作出了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不可否认,《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面世使原本内部操作的一些工作规范成为完全透明的
行业操守,在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实质审查、促进政务信息公开等方面均起到了举足轻重的
作用。
《受理通知书》究竟代表什么?2006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商标局新版《商标注册申请受
理通知书》增加了两项颇为重要的声明内容:本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收到了申请人的商标注
册申请书件,并将依法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以决定是否核准商标注册;本通知书不表明
所申请的商标能够获准注册,更不表明申请人已经取得了对该商标的专用权。毫无疑问,补
充声明将使商标申请人能够明白无误地理解《受理通知书》的法律含义,从而最大限度地遏
制商标代理行业存在的变相欺诈行为。这一举措也同样显示出国家商标局治理商标市场乱象
的决心。
正当人们为国内商标管理的混乱现状而伤透脑筋的时候,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正在进
行的消息无疑令人振奋不已。此次修法主要围绕六个原则进行:一是缩短申请注册周期,二
是优化程序,提高效率,三是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四是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五是与国
际商标法条约衔接,六是适应当前和未来若干年经济发展。据悉,修法小组仍在广泛征求各
方意见。其中,关于取消还是保留“相对理由审查”制度从而解决商标申请注册周期过长的
难题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同时,对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恶意抢注、恶意异议、恶意转让
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法定的惩罚和打击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而且,从立法上体现对在先
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已成为业内人士的共识。与此同时,驰名商标究竟驰名到什么程度,
跨类保护究竟跨到什么程度,既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此次修法所要解决的难点。
为及时与国际做法和国际标准接轨,12月,国家商标局发出通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
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九版将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与尼斯分类第八版相比,第
九版新增及删除了若干商品和服务项目,并对一部分商品和服务项目做了改变或移类,同时
对部分类别标题及注释也进行了改变。我们欣喜地看到,从事因特网聊天室、个人背景调
查、价格比较服务、代购服务等新兴行业的人士均能够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地申请注册商标
了。
“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毋庸置疑,当政策与法制之窗豁然开启,便意味着社会关
注的一系列热点、难点问题有了迎刃而解的契机。虽说“条条大路通罗马”,路却不是说出
来而是走出来的。作为职业商标人,我们期待国家职能部门在新的一年里能够祭出更多有效
的创造之举!
“一切爱情都在心里,一切往事都在梦中……”在我们将2006年度中国商标的书卷轻轻
合掩的时候,让我们向中国商标行业的所有志士同仁致一声问候,道一声辛苦。
中国商标专网
山东白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