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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我已将你的贴子转到政府论坛的百姓之声,公安部门已经回复。 现将回复内容转贴如下: 首先感谢“太湖一叶”先生及各位网友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与关心,感谢各位版主及朋友们对公安机关客观、理性的评价。批评和鼓励都是我们前进的动力,我们从中深深感受到朋友们的宽容与理解,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寄予厚望。今天中午及下午,我局纪检、督察部门就“太胡一叶”先生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2006年8月6日(星期日)下午,我局新城派出所值班民警汪康仁接110指令:涉嫌两起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某某出现在太湖新城某超市内,需要采取紧急的强制措施,要求迅速出警。接到指令后,民警汪康仁等立即驱车赶赴现场,(实为0591号警车,驾驶员王俊),当行至新华书店(照片拍摄地)门口时,因工作需要,必须立即向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处警民警当即命令驾驶员将车停靠在路旁绿化带边(当时车未熄火,大家从亮着的尾灯上可以看出),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约定的另一组民警(刑警大队民警)通报案情,商定封堵、抓捕路线,整个停靠时间不超过3分钟。随后,新城所民警及刑警大队民警在某超市内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当时超市内很多顾客目睹抓捕过程)。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我局刑拘,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综上所述,我局民警当时正在执行紧急公务,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一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遇有交通阻碍(包括红灯)时优先通行,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这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时的特别职权。 我们坚决反对公安机关民警、职工滥用职权,但是,我们也决不允许民警在执行紧急公务时畏首畏尾、贻误战机、放纵违法犯罪。我们旗帜鲜明地支持全体民警依法、依规、依纪履行自己的职责!
今后,我局对类似的帖子将一如继往地认真调查,对非执行紧急公务的违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但对执行紧急公务的法定情形,因案件保密需要,我们只说明在执行紧急公务,希望大家理解。
谢谢各位的关注,向朋友们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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