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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刘某某流窜砸车窗盗窃财物,一周时间,竟砸坏50辆轿车。日前,太湖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10月11日至10月1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轿车来到湖北省英山县、安徽省岳西县、太湖县、潜山市,采用破窗器砸车窗玻璃的方式,对被害人李某等共51人的车辆内财物实施盗窃,其中将被害人李某等50人的小轿车车窗玻璃砸坏,仅有被害人陈某的车窗玻璃未砸,在其中22辆车内盗得财物共计价值29717.9元(其中现金23183.5、购物卡1300元、各类物品价值5234.4元),被砸坏的被害人车窗玻璃损失共计价值2854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采取砸被害人车窗玻璃的方式多次实施盗窃,造成被害人车窗玻璃毁损,流窜作案,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缴了全部赃款,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财物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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