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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乡 ‘三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偷排污水违法行为曝光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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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30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石乡 ‘安徽三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偷排污臭、污水行为曝光后由谁监督执行太湖县环境保护局2018/04/28日的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太环责限字〔2018〕1号文件???三源猪场拒绝执行太环责限字〔2018〕1号文件导致恶心臭继续侵害周边居民谁有监管权限?有监管权限的单位不作为直接受害人找谁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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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太环责限字〔2018〕太湖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太环责限字〔2018〕1号



安徽三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595737983K



地址:太湖县大石乡大石岭村蛇林组



法定代表人:杨胜



接投诉,2018年4月4日,县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夜查,现场发现你公司正在用一台750W(口径63MM)的单相潜水泵和塑料软管直接将1号氧化塘内的污水抽到养殖场南边的雨水沟,进入场外池塘西侧雨水沟后,与场外池塘排放的废水汇合再经蛇林组灌溉渠道流入张林水库。1号氧化塘内水位有明显下降痕迹;2号氧化塘内有一台2.2KW(口径100mm)的小型潜水电泵,现场可见水泵的塑料软管出水口已安装连接到养殖场内雨水管网,现场未排水,2号氧化塘内水位也有明显下降痕迹;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现场未排水。1号、2号氧化塘内均未投入水生植物,不符合氧化塘建设要求。现场对你公司场外池塘西侧排水口、1号氧化塘水泵排水口和场外池塘排水口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



根据太湖县环境监测站2018年4月9日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编号:太环监监督字2018040901)显示,你公司场外池塘西侧排水口排放的废水中COD浓度为1010mg/L、氨氮浓度为327mg/L,1号氧化塘水泵排水口排放的废水中COD浓度为936mg/L、氨氮浓度为340mg/L,场外池塘排水口排放的废水中COD浓度为378mg/L、氨氮浓度为236mg/L。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深度处理排放标准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COD400mg/L、氨氮80mg/L);场外池塘废水排放标准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水作COD150mg/L)。经计算,你公司场外池塘西侧排水口排放的废水中COD超标5.73倍;1号氧化塘水泵排水口COD超标1.34倍、氨氮超标3.25倍;场外池塘排水口COD超标1.52倍。



以上事实,有《太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太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太湖县环境监测站水质监测报告(编号:太环监监督字201804090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及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4月24日以《责令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太环责限告字〔2018〕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0号令)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自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7月27日止实施限制生产(减少商品猪的存栏量,减少后总存栏量不得超过10000头),同时立即拆除1号、2号氧化塘内的水泵及塑料软管,将场外水塘内的废水抽回污水处理设施再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水作)后方可排放。



    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限制生产措施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湖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太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太湖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 4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环罚字[2018]4号)



太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环罚字[2018]4号



安徽三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595737983K



法定代表人:杨胜     



地址:太湖县大石乡大石岭村蛇林组



接投诉,2018年4月4日,县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夜查,现场发现你公司正在用一台750W(口径63MM)的单相潜水泵和塑料软管直接将1号氧化塘内的污水抽到养殖场南边的雨水沟,进入场外池塘西侧雨水沟后,与场外池塘排放的废水汇合再经蛇林组灌溉渠道流入张林水库。1号氧化塘内水位有明显下降痕迹;2号氧化塘内有一台2.2KW(口径100mm)的小型潜水电泵,现场可见水泵的塑料软管出水口已安装连接到养殖场内雨水管网,现场未排水,2号氧化塘内水位也有明显下降痕迹;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现场未排水。1号、2号氧化塘内均未投入水生植物,不符合氧化塘建设要求。现场对你公司场外池塘西侧排水口、1号氧化塘水泵排水口和场外池塘排水口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根据太湖县环境监测站2018年4月9日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编号:太环监监督字2018040901)显示,你公司场外池塘西侧排水口排放的废水中COD浓度为1010mg/L、氨氮浓度为327mg/L,1号氧化塘水泵排水口排放的废水中COD浓度为936mg/L、氨氮浓度为340mg/L,场外池塘排水口排放的废水中COD浓度为378mg/L、氨氮浓度为236mg/L。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深度处理排放标准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COD400mg/L、氨氮80mg/L);场外池塘废水排放标准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水作COD150mg/L)。经计算,你公司场外池塘西侧排水口排放的废水中COD超标5.73倍;1号氧化塘水泵排水口COD超标1.34倍、氨氮超标3.25倍;场外池塘排水口COD超标1.52倍。



以上事实,有《太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太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太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太湖县环境监测站水质监测报告(编号:太环监监督字2018040901)、安徽三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生猪养殖场扩建(二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函(太环函【2017】186号)复印件、安徽三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生猪养殖场排放标准变更可行性认证报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及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18年4月24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18]第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书面申请听证。



针对你公司的上述两种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太湖县支行   



户名:太湖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1275800104000101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庆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太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太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湖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8日






     
发表于 2018-5-31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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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31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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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的人还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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