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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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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个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巩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成果,增进群众获得感,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县城乡居保相关政府补贴标准,并调整城乡居保工作考核激励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一)自2017101日起,我县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又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5元。
(二)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要老金每月加发1元,最高不超过30元。
(三)丧葬补助金标准按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计发。

二、提高缴费补贴标准
(一)城乡居民选择2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在原缴费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5元。即:选择100元档次的补贴30元,选择200元档次补贴40元,选择300元档次补贴45元,选择400元档次补贴55元,选择500元档次补贴65元。
(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落实晚育措施的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县级财政除按照以上标准进行补贴外,另行增加的补贴由30元提高到50元。
以上补贴标准自201811日起施行,补缴以前年度保险费的,不给予任何补贴。

三、提高政府代缴标准                                                                    
201811日起,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县级财政按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缴费补贴,代缴标准由每年100元提高到每年200元。

四、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
    县财政每年根据城乡居保保费征缴额的1%核定以奖代补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县城乡居保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城乡居保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各地城乡居保工作开展情况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考核,以奖代补工作经费分配与考核结果挂钩。
                                                                2017929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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