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成功调解”花亭湖”旅游商标权属争执
与邻县天柱山旅游商标被抢注,并被要价100万相比,我县花亭湖旅游商标权属争执却是风平浪静,在县政府、工商局、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旅游局的积极努力下,在安徽万有商标事务所大力协助下,管理处与李先生达成了协议,此事得到了圆满解决。争执的成功调解,也得到了省市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的充分肯定。
2006年3月初,太湖县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相关负责人找到县工商局,反映他们在准备申请“花亭湖”旅游商标时,发现已被他人在先申请,要求工商部门协助解决.县工商局负责人当即责成商标股出面调查了解此事,在安徽万有商标事务所的帮助下,县工商局找到了先期申请了”花亭湖”商标(第39类)的李先生.据李先生介绍,早在2004年3月19日,他就专程去了北京,由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花亭湖”牌不同类别的五个商标,其中的第3966692号商标,服务项目为第39类的“运输、搬迁、商品包装、托运、出租车运输、拖车、司机服务、液化气站、信件投递、观光旅游”等,整个注册过程共花去直接费用三万多元。
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县工商局与花亭湖风景区管理处相关负责同志多次上门与李先生沟通,与他们一起共同学习《商标法》,并就“花亭湖”旅游商标的权属问题进行协商。李先生及他的律师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李先生为更好地开展业务,打造品牌企业,就于2004年3月19日专程到北京注册了“花亭湖”牌包括第39类商标在内的与企业经营相关的五个商标。而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则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法规精神,“花亭湖”旅游商标的权属应归管理处,由管理处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而且,他们也正在进行申请。
此事引起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韦文明多次听取县工商局、花亭湖风景区管理处的汇报,并指示县政府办公室介入此事,帮助协调解决。花亭湖风景区管理处、县旅游局领导更是积极努力,管理处主作任余向东、副主任程思进、办公室主任聂根稳三番五次上门与李先生和他的律师磋商,县政府办公室专门召集县工商局、旅游局、花亭湖风景区管理处、李先生及他的律师进行协调,并最终于2006年4月6日形成了〈关于花亭湖(第39类)商标注册申请的协调意见〉,以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行文送发给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根据政府办公室〈协调意见〉的精神,太湖县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和李先生经充分协商,于2006年5月9日签订了〈协议书〉,李先生同意无偿删减已申请的花亭湖商标第39类中“观光旅游”项目,由太湖县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管理处申请成功后,必须许可李先生在已无偿退让的“观光旅游”服务项目上永久无偿使用该商标,并由管理处出具承诺函予以保证。
目前,国家商标局已于2006年6月7日正式受理了李先生的删减服务项目的变更申请,(申请号:200622272),太湖县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也已于2006年3月7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花亭湖”第39类、第41类的注册申请,目前,国家商标局也已正式受理。(太湖县工商局商广股 安徽万有商标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