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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营改增领导小组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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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1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公司受太湖县营改增领导小组委托,特向社会公开招聘太湖县国家税务局编外用工(派遣制)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目标及要求:

招聘4名窗口工作人员,其中安排县国税局窗口服务岗位工作人员2名,小池国税分局、徐桥国税分局窗口服务岗位工作人员各1名。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责任心,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能自觉遵守岗位操作规范与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任何不良记录;

      2、工作勤劳踏实,责任心强,积极乐观,能承受工作压力;

      3、有一定的沟通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较强的亲和力和应变能力,普通话标准;

      4、具备招聘岗位相应的知识、经验、能力;

      5、仪表端庄、品行端正。

(二)资格条件

      1、年龄30周岁以内(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财务、会计、财政、税收、金融、经济、计算机、中文等专业毕业;

      3、身体健康,服从分配

   二、工资待遇:

    工资2000元/月左右,另交五险一金。

   三、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考公告

  在全县范围内发布招聘公告。

(二)现场报名

  时间:2016年10月24日-10月28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地点:太湖县顺理人力资源服务大厅(太湖县晋熙镇长河路411号)

报名联系方式:0556-4175666

   (三)报名材料

1.报名登记表1份(现场填写)。

2.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相应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两寸免冠照片3张。

注意事项:①报名人员在报名时需将上述要求的报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报至现场进行审核。②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四)资格审查

电话、短信通知资格审查合格者于2016年10月29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太湖县顺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太湖县长河路411号)领取《笔试准考证》。

审查内容:

1.报考人员提供的报名材料是否齐全;

2.仪容仪表是否得体;

3.求职动机是否纯洁;

4.专业与岗位要求是否匹配。

  (五)笔试

  报考者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参加笔试。

   1、笔试分值、内容

   笔试:满分100分。此次招聘的笔试内容为财会、税收、计算机、时事政治等基础知识。

   2、笔试时间

   统一安排在2016年10月30日(周日)上午9:00—11:30。

   3、笔试地点

   在准考证上注明。

   4、成绩公布

笔试成绩将于2016年11月1日在太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根据实际招聘岗位数,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1:2比例确定参加结构化面试人选,最后一名如有数名考生成绩相同的,一并进入结构化面试。

(六)面试

  1、结构化面试时间:2016年11月2日。

  2、结构化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3、结构化面试分值、内容:

结构化面试:满分100分。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外表形象、逻辑思维能力、协调沟通能力等综合素质。

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总成绩统计过程中均按四舍五入之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根据实际招聘岗位数与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1:1的比例等额确定考察和体检人员。若出现合成总成绩相同的,则以高学历者优先;若学历相同的,则以取得技术等级证书高者依次优先;若技术等级证书相同的,则以从事财会、税务、金融、计算机等工作年限长者依次优先。如以上原则还不能区分,加试予以确定。加试有关事项另行通知(递补程序如遇成绩并列情况按此规定执行)。

(七)考察体检

  1、进入考察人员中,凡是有违法犯罪记录。一律取消应聘资格。

  2、体检参照公务员有关体检项目执行。体检不合格者,向招聘单位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结果仍不合格者,取消应聘资格。

  3、对体检、考察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八)公示聘用

  1、 根据考生的总成绩,结合考察和体检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聘用人选,在县人社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3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2、聘用人员自接到聘用通知之日起,按要求到太湖县顺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报到,逾期其聘用资格不予保留。聘用人员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太湖县国家税务局办税窗口服务岗位工作。

四、其他事项

公开招聘有关信息,请考生及时登陆太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本次统一组织的招聘考试,不指定任何教材、复习资料,也不举办、不委托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和培训活动。

咨询电话:太湖县国税局人事教育科  0556-4166150

太湖县顺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0556-4175666 15755620709



                 太湖县顺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0月21日
                    
发表于 2016-10-21 12: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务派遣工必须知道的几件事!
网络  2015-09-09 11:09  法律法规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
导语
近期,有不少朋友提到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劳务派遣合同怎么签订?报酬福利怎么计算?受了工伤谁来负责?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以进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第6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2、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明确要求

虽然劳务派遣能自主灵活用工,但同工不同酬、福利待遇低等问题也让劳动者感觉自身权益缺乏保障。

为缓解这些问题,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定、同工同酬待遇、跨地区劳务派遣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内容作出了以下5项明确规定。

1、明确保险福利、同工同酬

《暂行规定》规定: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些新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2、明确仅限三种岗位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暂行规定》对“三性”中的“辅助性”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并在单位内公示。

3、明确不能超过用工总量的10%

《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能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4、明确工伤职业病责任主体

《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5、明确遏制“假外包、真派遣”现象

《规定》明确指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以“业务外包”和“承揽”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的行为,将被定性为非法劳务派遣。

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

1、劳动者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一定要避免“空白合同”,擦亮眼睛看清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是谁,再下笔签名。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与派遣工作有关的诸如“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事项。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也要完全了解以上这些信息,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劳动派遣合同的期限不能随意约定,必须为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劳务派遣的常见问题

1、本人是劳务派遣员工,劳务派遣公司未成立工会。而用工单位表示我们不是工会成员,所以不能享受过节费等会员福利。请问像我们这种情况,应该在哪里加入工会?能否享受工会的福利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必须建立工会组织,劳动者有加入工会的权利,并不受任何人限制。虽然是被派遣劳动者,但无论是在劳务派遣单位,还是在用工单位,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因此,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的工会或其上级工会反映自己的诉求,就可直接加入工会,并享受工会会员的福利。

2、劳务派遣的社保由谁交?

答: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3、我是劳务派遣员工,因工作需要,经常在节假日加班,但从未收到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支付的加班费,怎么办?

答:被派遣的劳动者跟其他劳动者一样,他们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加班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这种情况下,如果对于加班费的支付,劳动者、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有具体约定,按照约定支付加班费。如果没有具体约定,应当由实际用工单位来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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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1 12: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以进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第6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2、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明确要求

虽然劳务派遣能自主灵活用工,但同工不同酬、福利待遇低等问题也让劳动者感觉自身权益缺乏保障。

为缓解这些问题,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定、同工同酬待遇、跨地区劳务派遣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内容作出了以下5项明确规定。

1、明确保险福利、同工同酬

《暂行规定》规定: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些新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2、明确仅限三种岗位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暂行规定》对“三性”中的“辅助性”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并在单位内公示。

3、明确不能超过用工总量的10%

《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能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4、明确工伤职业病责任主体

《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5、明确遏制“假外包、真派遣”现象

《规定》明确指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以“业务外包”和“承揽”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的行为,将被定性为非法劳务派遣。

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

1、劳动者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一定要避免“空白合同”,擦亮眼睛看清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是谁,再下笔签名。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与派遣工作有关的诸如“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事项。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也要完全了解以上这些信息,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劳动派遣合同的期限不能随意约定,必须为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劳务派遣的常见问题

1、本人是劳务派遣员工,劳务派遣公司未成立工会。而用工单位表示我们不是工会成员,所以不能享受过节费等会员福利。请问像我们这种情况,应该在哪里加入工会?能否享受工会的福利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必须建立工会组织,劳动者有加入工会的权利,并不受任何人限制。虽然是被派遣劳动者,但无论是在劳务派遣单位,还是在用工单位,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因此,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的工会或其上级工会反映自己的诉求,就可直接加入工会,并享受工会会员的福利。

2、劳务派遣的社保由谁交?

答: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3、我是劳务派遣员工,因工作需要,经常在节假日加班,但从未收到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支付的加班费,怎么办?

答:被派遣的劳动者跟其他劳动者一样,他们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加班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这种情况下,如果对于加班费的支付,劳动者、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有具体约定,按照约定支付加班费。如果没有具体约定,应当由实际用工单位来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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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1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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