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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恺风职业技术学校 “专职班主任”招聘启示 太湖县恺风职业技术学校创办于1999年,是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省教育厅备案的一所综合性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系省中华职业教育社团体社员。学校曾先后被授予全国民办20佳(中职)招生、教学诚信学校、教育系统2004年及2005年度先进单位,省消费者协会2005年度信誉品牌学校,市“平安校园”创建试点单位等荣誉称号及表彰。 学校位于风景秀丽的皖西南太湖县城,毗邻中国花亭湖风景区,交通便利。校园占地面积125亩,建筑面积28000平方米,现在校学生2537人,教职工教职员工146人。依山近水,校园环境十分优美。 学校一直采用教、辅人员分离的方式进行学生管理,采用专职班主任进行学生的准军事化全日程、全过程管理,进行专人实施班级管理与学生思想教育,以纪律保障教学、以质量求得生存。经上级批准,学校自2001年起,就开始从当年的退伍军人中择优录取部分人员,经过专业教学培训考试后,上岗担任学校部分班级的专职班主任。专职班主任的设立使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赢得了上级与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因学校规模的不断发展,学校现有的专职班主任中,部分同志因学校工作安排和个人业务发展,已换岗担任部分行政管理职务与技术工作,已不能满足学校众多班级管理的需要。为此,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决定继续面向当年退伍义务兵公开聘用一批专职班主任,从事专职的班级管理与学生的思想教育、国防教育工作。 为保证本次招聘工作的质量及作好职工岗前培训工作,并根据教育工作的特殊性,学校定于2006年5月正式开办内部第四期:“专职班主任岗前学习班”,并开始为期三个月的岗前学习工作,培养即有专业知识基础、又懂教育管理和国防知识的复合性人才,并从“岗前学习班”中择优正式聘用,有关事项如下: 一、报考(招聘)对象: 1、2004年或2005年冬季复员的退伍军人(仅限二年制义务兵); 2、必须具有高中(或中专、中技)及以上学历,大专优先,男女不限(农业优先); 3、军事素质良好,政治可靠,在服役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者; 4、身体健康,身高在1.65米以上,口齿清楚、普通话较佳; 5、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及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优先。 二、招收名额: 10名 三、岗前学习时间: 3个月(无暑假)。 四、学习地点: 军事业务训练:在县人民武装部进行。 教学业务学习:在县恺风职校内进行。 六、学习内容与常规科目简介: 1、学习内容: ㈠教育管理类: 《教育学》、《心理学》、《法律基础》、《书法》、《教育法规》、《学校班级管理》、《道德修养》等; ㈡计算机知识类: 《计算机基础》、《Widows》、《World与Excel》、《电脑组装与维修》、《因特网技术》、《平面设计制作》等。 2、常规科目: 教学科目、队列训练科目、手枪、冲锋枪实弹射击训练科目、学生管理跟班实习科目等。 七、学员学习期间待遇与有关费用: 1、凡报名学员经面试(测试)录取后,学习期间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统一发放服装(夏装、春秋装)、统一发放生活用品及部分床上用品(含水瓶、碗、盆、毛巾、床单等)、发放书籍、簿本及部分统一学习班用品、用具:学习期间学校每人每月均发放生活补助费200元,班级干部另酌情增加。 2、入学时学员必须交纳学习保证金1000元,学费600元,书籍簿本费100元,生活用品费300元。 3、所有经测试同意录取参加学习的学员,需在元月19日上午10:30前报到,报到时必须一次性交纳学杂费用与保证金(不得欠费)。逾期未报到人员,取消报到资格。报到时请先自带军被一床、原部队冬装一套。 八、学员结业待遇: 1、结业考试符合的学员,全部正式聘用为学校正式员工,担任学校各班级班主任,8月正式上岗,一经正式聘用,学校退还保证金,工资、福利等方面享受(中专教员)专职教师同等待遇。 2、本班学员学校聘用方式采取过程淘汰式筛选与公开综合评测、公开考试择优聘用相结合的方式,结业学员但学校认为不适合从事教学管理工作、未被学校正式聘用者,结业一个月内由学校负责免费安置华东地区就业,并退还保证金。 九、报名等有关手续与时间: 1、报名时间:2006年5月8日至15日下午2:00止(逾期不补)。 报名时请携带《退伍证》、《毕业证书》原件,有关立功获奖证明、1寸免冠照片四张,个人自我简介一份(钢笔书写,350字以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或相关户籍证明。 2、测试时间为5月17日上午8:30。测试方法为面试、笔试,测试内容为写作、书法、队列、普通话等。测试由我校与县教育局、县人武部学校联合组织实施。参加测试人员请穿着原服役部队迷彩作训服。 3、5月18日上午9:00公布结果,录取学员5月20上午来校报到。 4、报名地址:太湖县恺风职业技术学校 人民武装办公室(国防教育科) 5、联系人:阳福超 科长(电话:0556-4165700) 安徽太湖恺风职业技术学校 政 教 处 人民武装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