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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的真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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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6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提议搞殡葬开发区,开发区意见稿就出来了。不错。

太湖县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改善殡葬改革事业发展环境,解决死亡人口乱埋乱葬问题,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太湖县公益性公墓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倡导科学、文明、节俭、生态的丧葬方式,加快公益性公墓建设步伐,建立并完善殡葬设施运行和管理体系,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主要任务

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的非盈利性公共设施。按照“便民、经济、适用”的原则,城区建设1所城市公益性公墓,各乡镇至少建设1所农村公益性公墓。经批准,同一乡镇交通不便的地方也可以以村为单位或多村联合设置。在自然条件不具备建公益性公墓的地方可建骨灰堂(楼、廊、墙、亭)。各乡镇5月31日前原则上建成1座公益性公墓,6月1日起正式投入运营。

三、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

(一)统一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布局合理、统一规划、美化环境、节约土地的原则,由住建部门牵头,协调民政、林业、国土、环保等部门共同和各乡镇做好公益性公墓用地规划工作。各地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强化公益性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对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

(二)科学选址。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在荒山瘠地和不宜耕种的土地选址,并充分征求当地村民意见,不得在公路、铁路、河道航道沿线和规划建设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选址建设。

(三)规范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0亩,农村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50亩。联村兴建的公益性公墓用地面积控制在10亩以内。公益性公墓墓区要做到“四有一道”,即:有标示牌、有明显的区域界限、有统一的墓穴标准、有树木花卉,实现道路畅通。骨灰安葬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统一使用小型黑色卧碑。采取骨灰堂建筑形式的,骨灰存放格位的盒均建筑面积不超过0.3平方米。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由县民政、住建、环保、国土、林业等部门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严禁建设豪华墓穴。

(四)建设资金筹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安排。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予以适当补贴。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捐助。

四、公益性公墓建设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住建、国土、林业、环保等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五、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

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市民政部门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报县民政部门批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公益性公墓具体的收费价格,由物价部门按非盈利性原则核定,收入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

公益性公墓应在醒目位置和收费场所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墓穴价格和价格投诉电话。

公益性公墓应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不得对外销售经营。

公益性公墓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或承包给任何单位、个人经营。

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年检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公益性公墓违规责任追究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住建、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农村公益性公墓违反建设、物价、规划、土地、林业、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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