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对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如男女双方未登记而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你姐姐和他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是在新婚姻法颁布之前。所以她可以按法律程序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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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0楼文小雨于2006-03-27 13:30发表的“”: “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对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如男女双方未登记而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你姐姐和他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是在新婚姻法颁布之前。所以她可以按法律程序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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