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官是否可以纳入公务员行列,这一问题是近来争论比较激烈的问题。对此既有持反对意见者,也有持赞成意见者。
赞成者理由是:一、法官实际享有的待遇与公务员大致相同,可以将其纳入公务员序列。
二、根据行政原则的效率原则,将法官纳入公务员,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审理案件。
反对纳入者的理由是:将法官纳入公务员不利于司法独立,这样有可能导致行政司法具有严重的依赖性。从这一点意义上将法官纳入公务员是不合理的。
本人同意反对者的观点。主要理由是:其一、国家公务员是指经法定程序任用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他主要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人员,并不包括其他机关的人员。并且并非所有的在国家机关中任职的人员都是公务员。似乎有人认为只要是在履行公职的人员就是公务员。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其二、将法官纳入公务员序列,不利于司法独立,相反,由于采用公务员编制,可能会导致行政权力驾驭于司法权之上,间接不利于司法权的行使。这与司法的原则是相违背的。
综上,司法权、行政权只能是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而不应当由于公务员的编制,而导致他们形成间接录属关系,管理关系。因此,将法官纳入公务员,虽然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办事效率。但最终是弊大于利,是不合理的。至少在现在条件下是不可行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