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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消费警示 电视购物作为对传统商业模式的补充,其方便快捷,被众多消费者所认可。但是,由于行业内部良莠不齐,加之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法律法规的缺位,问题众生。据了解,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电视购物行业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通过《广告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条款对其进行监管制约,但这远远不够,使行业监管难点突出,致使部分经营者恶意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时有发生。近期,我会接到多宗对电视购物商品的投诉,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宣传信息使用功能与实际商品不符。电视节目折射面广,同时“具有煽动力的广告语、便宜的价格、高频率的视觉冲击及购买者识别能力等都容易使消费者冲动消费”;二是产品质量无保证;三是不履行服务退货难。为了避免消费者在电视购物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太湖县消费者协会发布了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以下事项: 一、购买商品前要核实经营者的注册登记、销售电话、办公地址及信誉状况等相关信息是否合法、真实。 二、在购买商品前一定要仔细查询和了解产品性能、质量、售后服务、市场价格等信息,切不可冲动消费,要理性消费。 三、谨慎对待广告的宣传内容,不要被夸大虚假的广告宣传蒙蔽。名人或貌似名人进行的广告宣传、各种专家机构的认证,暗示诱导消费者认为商品品质有保证可以放心购买,让消费者的警惕性彻底放松,促使购买欲不断增加。 四、消费者在收货时切记不要急于签收,要当场验收商品。查看包装是否完好,有没有被拆过的痕迹,仔细核对包裹内的商品是否与购买商品相符,检查相关配件是否齐全。 五、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应要求对方开具发票等有效凭证,并保存好凭证。对于拒绝开具有效凭证的商品,要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或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维权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