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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层解读:不爱国理由之“国家不爱我”
现在对国家缺乏归属感是中国人普遍的社会现象,一个让不爱国者们感到最理直气壮的理由就是“国家不爱我”,主要表现在国民对国内的自然资源几乎没有任何无偿使用权,其次是政府盘剥太狠,不仅仅是高税收低福利,而且什么都收费,高速路、土地、景区、风光、摊位……,这个政府给人的感觉简直就是穷疯了!
所以,在这个国家里国民们更象一个过客,进门要护照(就是准生证)、吃住是寄宿(爹娘的那所房子如果是买下来的,租期是70年)、游览需付费、离境更离奇(走得不够彻底,所以管理员说了,付费后你的骨灰它会帮你代管20年,记得回来续费哦,所以20年后中国很可能是鬼多人少,密集续费)。
其实,主要表现和次要表现是统一的:国有。因为国有,所以国民什么也没有;因为国有,所以国民使用任何资源都必须付费。
但是,国有的支持率却很高:比如乌木。有一个中国人发现了价值千万的乌木,由于国家没有明确这种特定埋藏物是否国有,引发大量争议,在争议中附近村民的态度狠明确:应属国有。所以目前政府已经取得事实上的占有权。
此事件违背了“先占原则”,但是,尽管捕鱼、采药、摘果、捕猎都被默认,中国实际上从来没有正式承认这个原则。就是说如果你捕捞到几条价值上千的长江刀鱼,政府一般不声明国有,如果你挖到价值巨万的老山参,它可能也不声明国有、但是如果珍贵到一定程度它也可能声明国有。因此,在没有明确先占原则的情况下,政府会根据发现资源的价值大小和官员的大方程度决定是否参与抢夺,关键是政府有没有把你免费获取的那点自然财富放在眼里。如果官员视野比较开阔、几十万不放在眼里,那么你发现的价值几十万的药材就是属于你的。同时官员还会受到你邻居的影响,如果你的邻居很嫉妒,那么它们为了“代表民意”也极有可能出面声明国有。
你的邻居可能没有意识到,这种由政府官员的贪婪程度决定的免费自然资源使用权其实我们就是“人在此国身是客”的根源。
表面看“个人拾得物”的私有似乎侵犯了“共有”,这是很多人反对先占原则的源动力,也是国有化潜在的民意支持。尤其对于被发现的大宗财富,比如这几块价值1200万的乌木,村民对先占原则的否定十分坚决、对国有的支持坚定不移。
但是,被嫉妒冲昏头脑的人们,如果没有先占原则,那么所有的资源都无法被你们无偿使用,它们必须先归属国有,再以拍卖、经营、低价转让等政府行为将使用权移交民众。其中拍卖如国土拍卖,是房价疯涨的根源,导致了国土腐败、安居成梦;低价转让如煤炭改革,常常被指国有资源流失,其中的腐败更甚!后果是煤价狂涨、采暖用电不堪重负;经营如两桶油,油气资源被明确给国有企业经营,结果是垄断暴利、想涨就涨、有没有腐败大家连查探的资格都没有,只能忍受无限度的盘剥。
不爱国的人埋怨自己在这个国家里享受不到任何大自然的恩赐,可是,如果有人发现了一座金矿,你能否按照先占原则承认他的所有权?如果你不愿意承认他人的这份幸运,那么你们永远也不可能无偿享有这个国家的资源!
所以,总是埋怨国家不爱你,其实主要是因为你自己!
这是另一种贪婪:因为容不得他人幸运地免费获得国家资源,所以你当幸运落到你的头上时你也不可能独享,最终全体国民都不得不有偿使用国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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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链接:
邵建:沉埋的乌木归国家还是归私家
精彩摘要: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采用的是《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该乌木既不属于化石、矿产,也不属于文物,法院判决时可类推为天然孳息。另外,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
我不太理解梁教授这种解释,按此逻辑,河道属国家,河道里打出来的鱼也属于国家吗?固然物权法第46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可是渔民出海打鱼,那鱼只能属于渔民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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