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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货”“售”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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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货”“售”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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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山下
普陀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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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发表于 2005-9-12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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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读周作人《关于苦茶》一文,其中援引了赵学敏《本草拾遗》卷六中有关安徽角刺茶的一段话,不长,且浅显,遂复引于下:
“角刺茶,出徽州。土人二三月采茶时兼采十大功劳叶,俗名老鼠刺,叶曰苦丁,和匀同炒,焙成茶,货与尼庵,转售富家妇女,云夫人服之终身不孕,为断产第一妙药也。每斤银八钱。”
无意间感觉其中有两个字用得不甚妥当,但又恐是周先生援引有误。正好手头上有全套的《本草纲目》,包括清乾隆年间钱塘赵学敏恕轩氏所辑《本草拾遗》十卷。找到卷六“角刺茶”处校对,所引文字毫发不爽。基于此,我再仔仔细细地揣摩起其中“货”与“售”这两个字来,不禁犯难。因为,该《本草拾遗》是清乾隆年间赵学敏所著,清同治年间钱塘张应昌整理,既然一者著辑在前,一者肯定其后,著述遗传至今,当此白话文时代,且我等才疏学浅,必不敢贸然断定该段文字存有瑕疵,此其一;其二,据我于古文常识的孤陋之学,又总认为这里的确是存在一点问题,不吐不快。所以,不顾先前曾因咬嚼朱光潜一“别”字而遭到的非议,再做一次辩驳。
古代汉语中关于卖东西的,“货”在前,“售”在后。“货”:常见的有四义,其中第四义为“出卖”,表示一个动作或过程,至于能否卖得出去,此义并不包含;“售”:常见的有三义,其本义就是“卖出去”,表示一个结果,即东西已经卖出去了,实现了卖者的愿望,因而可以引申为“实现”,如张衡《西京赋》:“挟邪作蛊,于是不售”,又可以引申为“考试得中”和“施展(奸计)”之意,如韩愈《祭虞部张员外》:“司我明试,时维邦彦,各以文售,幸得少年”和成语“以售其奸”、“其计不售”等。而“货”“售”连用的例子,如唐代柳宗元《钴鉧潭西小丘记》:“问其主,曰:‘唐氏之弃地,货而不售’”。此中“货而不售”即“变卖,但一直没有卖出去”的意思,柳宗元对这两个字的运应用完全符合古文上的解释,并运用得非常明朗。今天我们也还常说“售后服务”,即“东西卖出去以后的跟踪服务”,也是符合“售”的本义的。当然,词义有变迁,今天的“货”与“售”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货”,“出卖”的意义就基本消失;“售”,概括了原来“货”与“售”的全部意义,扩大为“出卖”。词义已经发生了变形,“货”的“出卖”义已消失,我们就不谈了。但上文中既然著者同时运用到了这两个字,且都作“卖”的意义讲,那么,说明当时“货”的“出卖”义尚未消失,则“售”的词义也就不可能扩大了,二者的区别还是存在的。
那么,再回来看这段文字,“……焙成茶,货与尼庵,转售富家妇女,云夫人服之终身不孕,为断产第一妙药也。每斤银八钱。”应翻译为“……经过烘焙,制成茶叶(苦丁茶),出卖(有没有卖出去,没法确定)给尼姑庙,尼姑庙再转卖(卖出去了)给一些大户人家的妇人们,并声称,只要妇人们喝了这种茶,就能终身不再怀孕,这种茶叶是断产绝胎的最好的药物了。每斤只要八钱银子。”这样就有点云里雾里了,前面卖给尼姑庙里的尼姑,不能确定有没有卖掉,后面尼姑们转卖给妇人,又卖出去了,生意成交了,并且成交之后尼姑们再伶牙俐齿地去说这种茶叶的优点和价格,显然是不合逻辑的。但怎么办呢?像学生修改病句一样,若将此文中的“货”与“售”调换一下位置就完全清晰了啊。改成“……焙成茶,售与尼庵,转货富家妇女,云……”,这样,先是“售”(生意成交了)给尼姑,再由尼姑转“货”(生意未必成交,正在劝妇人们买)妇人,说上一大通“物美价廉”之类的话,就再多都不嫌了。
这是对《本草拾遗》上一段话中古人所运用的两个字的辩议,七零八落,不成辞章,并且只要一些大师们像先前那样出来随便说句话,我等必将理屈词穷。但对于治学的同辈或我的学生们,我还是说句老话:不妨先考虑考虑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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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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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发表于 2005-9-12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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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烘焙,制成茶叶(苦丁茶),),转而出卖(有没有卖出去,没法确定)给尼姑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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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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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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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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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什么意思嘛````是不是我翻译错了啊````惶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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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呓一生
梦呓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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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发表于 2005-9-1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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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也有个叫苦丁茶的版主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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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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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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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2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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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呵呵呵````声名一下,我不是故意的哦````
这里的苦丁茶是一种真的茶叶,可以喝,但很苦````
还有,解释一下,上面说到了“这种茶叶是断产绝胎的最好的药物”,是因为那时候没有“上环”、“结扎”等绝育手术,也没有任何避孕的药物,而妇女们也不能无节制地生孩子呀,所以嘛```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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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贝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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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发表于 2005-9-12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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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分析得精辟啊!楼主语文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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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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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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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2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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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瑟150(荷韵清香特约评论员):
略有异议。我倒认为尼庵那时候就在做商品代理的“直销”或是“传销”之类的买卖营生,说不定也从中拿点回扣提成什么的;这样讲得话,“......货与尼庵,转售富家妇女......”,就无甚不妥。略有异议。
普陀山下:
诶,是有道理,若是这样的话, 那就等于是放在尼姑那里待销,恩,是有这个可能`````那样的话,“货与尼庵,转售富家妇女”确实就还讲得过去。谢谢,谢谢楼上的指点。我再考虑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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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的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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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发表于 2005-9-20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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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这样的文章头大,读书的时候也写过这样的文章,知道写这样一个文章需要花很多力气,楼主辛苦了。。。
标题做下吧,《XX辩》《辩XX》太1990年代了。这个文章稍微整理下,尤其是结尾的地方,在XX日报之类的副刊是很好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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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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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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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0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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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上的理解.但标题又怎么改呢?我一时也米想到好的标题,就这样充一下了,是有点老土.结尾是不太好,尤其不适合在报刊发,不过,我一般是不投稿的,只喜欢在一些论坛上玩玩.如果投的话,是要改的,谢谢你了!真的希望你能常来,给我们的诗作做一些点评,盼了好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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