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柳下惠

从太湖农行抢劫案看太湖电视台和公安部门的道德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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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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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金桥房产中介 于 2012-5-30 10:12 编辑

保护并尊重残障人士,是每一个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个男孩应该不属于真正意义的抢劫犯,充其量算得上一个智障儿的冒险游戏。另外,据说这个伤残儿于2006年被撞,事隔几年,公安部门都没破出这个案子,明显失责。而这个伤残儿一次看起来十分愚笨的抢劫,太湖电视台就借机炒作公安破案神速,实在有失新闻良知。

     我们对抢劫、偷盗行为深恶痛绝,我们弘扬公安部门在打击犯罪、除暴安良、保护人民群众身命财产安全上所作出的不懈努力。如果在那么短的时间抓住了一个真正意义的抢劫犯,我们当然要颂扬。

支持楼主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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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朝   无话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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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此文章而言,我支持楼主观点,也呼吁大家都像楼主学习,作为国家执法护法人员,不是以破案为荣誉,破案那是你们的职责,份内之事,有什么好炫耀的!作为电视台,报道积极的一面本身是没有错的,但请不要为了你收视率,就分不清何为真正的正面,何为真正的褒奖!如此报道 害了这些执法人员,臭了国家的法律,臭了太湖啊sir的形象!希望是我说的这样,而不是事实!另外 保境安民 是每一个公务员 执法护法人员 自己应尽的责任,请正确的审视自己的头衔和位置,既要对得起自己的“脑袋”也要对得起自己的“屁股”!所谓屁股决定脑袋,脑袋决定屁股!如果社会上的每一个角色都能正确审视自己并做好它,这是一件非常难也是件非常容易的事!请大家 好自为之 ! 善哉!善哉!(千万不要 呜呼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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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要是没抓到又不知道楼主该在这怎么骂了。你知道后面怎么处理的吗?现在就是有这样一群唯恐天下不乱的人。无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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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领导的习惯性思维,首先是怎么样对上负责,树政绩。要想真的以人为本,首先应该是对下,对百姓负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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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该信谁的呢?楼主怎么知道他所有的事情呢

点评

如果从视频中看不出是个傻乎乎的智残儿,那说明我们比他更傻了。  发表于 2012-5-30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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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没看过视频,如果楼主说话属实,我坚决支持楼主的观点。拿一个残障人士的冒险行为来为脸上贴金,真是皮够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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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我不想就此事发表看法的,但是看到了诸多热心人士的大力顶贴,我还是想就事论事地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单从这起事件(应该算案件)的发生,嫌疑人在银行营业厅公开抢夺他人财物而逃,当事人和案发地单位报案,公安介入,在视频监控的作用下,嫌疑人案发不久便被抓,电视台就案件进行报道,我认为这一切都很正常。“抢劫”行为是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市民正常生活秩序的违法行为,肯定会依法进行侦破、处理。电视宣传报道这起案件,既能震慑社会上不法分子,又能给事发单位敲响保安不力的警钟,难道不正常?!
    楼主所称嫌疑人属于智障人士,而且是因几年前一起交通事故留下的,那起交通事故肇事者还没归案,确实让人心痛,值得同情。如果楼主所说属实,我相信公安机关在审理此案中一定会酌情考虑,毕竟还需要有司法鉴定的程序。同情归同情,但法不容情哪。

     国家法律规定:“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再补充一点,如果这起案件没有及时侦破,是不是又落了某些人的口实呢?提醒各位网友,网络自由,言责自负,在评论一起事件,要理性思考发表自己的见解,不要妄下定义、乱扣帽子,更不要言语攻击政党、政府、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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