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世冤案 迷天乱象(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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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巡视组在太湖,观音村被查。我们只不过让有些人自觉醒悟,现在的村民不只是有在这发帖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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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0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员最怕的电话号码!转起来~!逼急了咱找习大*大2014-12-10 [url=]文沁图志[/url]

有句话说得好啊,狗急了跳墙,兔子急了还咬人呢!把下面的号码偷偷存起来,真要被逼急了,整死他们!


记得给小伙伴们也转一份哦!~如果全国人都有一份,还用怕那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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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0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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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视组/纪检监察组驻进安徽
   组  长  施建明:手机号:
13520666543
13601244044
   副组长  曾志勇:手机号:
13992602628
15801360139
   副组长  白海军:手机号:
13911389312
   主  任  张雁冰:手机号:
1352055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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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0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给有关当事人一个清醒的机会,而不是懦夫,请不要执迷不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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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0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句话说得好啊,狗急了跳墙,兔子急了还咬人呢!真要被逼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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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2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近快测量核实被盗森林面积!

西上组森林被盗二十多亩报案至今


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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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3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仍无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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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3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6号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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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3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6号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20001122  实施日期:2000121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森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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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5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6号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20001122  实施日期:2000121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森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定罪处罚:
  (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四)、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一30立方米或幼树1000一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量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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