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太湖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7-14来源:太湖政府网作者:信息中心字体大小:大 中 小太政办发〔2011〕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太湖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太湖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支持全县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加强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工业投资项目贴息补助;
2、“专、精、特、新”企业和优秀成长性企业补助;
3、新进规模企业和创牌申证补助;
4、创业基地、创业辅导、创业服务及人才培训补助;
5、企业扩大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补助。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1、体现产业政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2、优化投向,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扶优扶强;
3、自主申报,集中受理,专家评审,公正分配,公开透明;
4、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1、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对已建成投产的企业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达5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通过专家评审,择优给予贴息补助,每户补助5—15万元。
2、鼓励优势企业发展壮大,对圆满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政策性、财源性、技术性、牵动性良好的“专、精、特、新”企业和优秀成长性企业,通过专家评审,择优给予补助,每户补助1-5万元。
3、鼓励企业入规纳规,对新进20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规模企业,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和0.5万元。
4、鼓励企业创牌申证,对通过ISO9001-14001、3C、QS等法定认证的企业,每项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5、鼓励全民创业和人才培训,对创业基地、创业辅导、创业服务及人才培训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6、帮助企业扩大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对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通过担保公司进行贷款担保的,给予担保费补助:
(1)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月按担保贷款发生额的1‰给予补助;
(2)年纳税额200-500万元的企业,按月按担保贷款发生额的0.75‰给予补助;
(3)年纳税额50-200万元的企业,按月按担保贷款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工业投资项目贴息补助、“专、精、特、新”企业和优秀成长性企业补助、担保费补助对象为在我县登记注册的生产型、竞争性工业企业;
2、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准确;
4、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5、工业投资项目经过核准或备案;
6、已获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助的企业或项目,当年不再享受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报送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
2、太湖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或出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经营范围,主要产品,资产负债及效益,主要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职工人数及获得的主要荣誉等;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截至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6、申请贴息补助的工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资金落实和投入的有效凭证;申请担保费补助的借款担保合同、担保费收据(复印件);
7、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环保等部门出具的环保及其他方面评价意见。
第八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于每年12月10日前组织、布置开展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并在媒体公开。每年12月份进行集中申报,统一受理。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审批和拨付程序:
1、企业申报:乡镇辖区企业由各乡镇集中行文上报,县城区企业可直接向县经信委、县财政局申报;
2、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对全县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县财政局确定初步意见,向社会公示后报县政府审定;
4、专项资金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县财政局联合行文,直接拨付到企业和单位。
第十条企业和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要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一经发现,县财政局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过去文件精神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太政秘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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